1993年12月至1995年4月,香港人罗远聪与不法分子邱厚和、肥仔祥狼狈为奸,将罪恶的触角伸向了伪造外汇信用卡这一暴利领域。 他们从境外购置用于伪造信用卡的手提式电脑等关键设备以及原材料,这些设备和材料如同罪恶的“种子”,被运至广州市和南海市。为了让伪造的信用卡更加逼真,他们还在国内购买伪造的镭射标志,妄图以假乱真。 1995年4月,罗远聪的犯罪计划进一步升级,他纠合了许贵康(37岁,广东省罗定市人,无业)和梁红亮(32岁,广东省顺德市人,无业),先后租得广州市西坑及南关海傍街两处隐蔽场所,作为伪造外汇信用卡的秘密工场。从1995年9月至1996年7月,在这个不见天日的犯罪窝点里,罗远聪如同犯罪集团的“指挥官”,负责伪造外汇信用卡的全面工作。许贵康和梁红亮则在他的指使下,共同参与伪造VISA、万事达、美国运通(AE)、JCB、大来等国际信用卡组织的外汇信用卡以及日本政府外国人登录证明卡等犯罪活动。这些伪造的信用卡一旦流入市场,将如同“定时炸弹”,给金融秩序和持卡人带来巨大的风险。 罗远聪并不满足于在国内伪造信用卡,他还将大部分伪造的外汇信用卡运往境外,交给肥仔祥等人销售,企图通过跨境交易获取巨额利润。此外,他还通过叶建全、冯志华(均另案处理)等销售100余张伪造信用卡,使得伪造信用卡的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在暴利的驱使下,罗远聪的犯罪行为愈发猖獗,完全无视国家法律和金融秩序。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1996年7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成功捣毁了罗远聪一伙伪造信用卡的工厂。在这个犯罪现场,警方缴获了大量伪造外汇信用卡的工具、设备、材料等,这些证据成为了指控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此外,警方还查获了罗远聪私藏的军用手枪1支、子弹16发,这一发现让案件的性质更加恶劣。罗远聪不仅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还触犯了私藏枪支、弹药罪,可谓罪上加罪。 1997年7月2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远聪、许贵康、梁红亮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漫长的调查和审理,1997年10月1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罗远聪、许贵康、梁红亮无视国家法律,共同伪造大量外汇信用卡,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且伪造的大部分外汇信用卡均已销售,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在共同犯罪中,罗远聪起到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最大;许贵康和梁红亮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相对主犯而言,其罪责较轻,但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应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罗远聪还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最终,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罗远聪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犯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被告人许贵康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梁红亮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罗远聪伪造信用卡集团案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在金融领域,加强监管是防范金融犯罪的关键。金融机构应不断完善信用卡的防伪技术和风险监测系统,提高对伪造信用卡的识别能力,及时发现和阻止异常交易。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跨境金融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资金流动和跨境犯罪行为,堵塞金融监管漏洞。 法律的威严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彰显。法律是维护金融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伪造金融票证等金融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惩,让犯罪分子付出沉重的代价,以起到震慑作用。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制裁,才能有效遏制金融犯罪的发生,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众的利益。 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也至关重要。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和信用卡,防止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同时,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摒弃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富的念头,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
1993年12月至1995年4月,香港人罗远聪与不法分子邱厚和、肥仔祥狼狈为奸,
少女和奏
2025-02-08 19:21:58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