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浩教授:合规不起诉目的的正当性反思。
接下来我就想说,是事后合规,它就会激励企业搞合规吗?与上述观点的一些主张者不一样的是,检察院推动的合规改革,他没有关心事前合规切割企业责任,因为和检察院的权力运作利害关系没有那么大。检察院主导的刑事合规主要是事后合规。也就是涉案企业通过搞合规换取不起诉或者从宽的优惠,或者换一个好听的说法,检察机关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
如果事后合规不起诉,推广开去,再与事前合规有利于切割企业责任。结合起来,可能会催生出另外一种更加扭曲的负面激励。因为按照现在对企业合规理论的各种宣传,好像企业搞了合规体系,就能更加有效地预防犯罪,有利于撇清企业责任,有助于避免被认定为是单位犯罪等等。也就是,按这个逻辑,不搞合规就更加容易被认定为是单位犯罪。
但如果这套说辞将来真的入脑入心,甚至付出实践了。一个学习把握了这套合规政策的律师可能就会给客户这样的建议。你看你这一个人在社会上做生意。你保不准啥时候就蹚上点违法犯罪的麻烦。
最好你先注册一家公司,因为现在公司注册也很容易,做啥事你都要以公司的名义,你这几个人反正都你家里人,代表公司集体决策,体现单位的意志。而且平常是一定不要搞什么合规建设的。等万一出了麻烦,检察院找上门了,咱们就更容易因为没有合规而被认定为是单位犯罪。
我们接下来再去申请,享受企业犯罪少捕慎诉慎押的优惠是吧?承诺及限期整改搞合规,这么一套组合拳下来,很大的概率能够免于起诉。搞不好还能成为一个宣传的案例的。于是,顺应企业合规改革的大潮。抓住合规不起诉的利好。赶紧注册一个平日里可能绝对不搞合规的企业,就成了行走江湖,关键时刻用来顶雷的救命法宝。相反,如果你注册公司,真的平时认认真真搞合规,出了事再抗辩说是单位犯罪,那就很难了。万一到时候检察院再按照一些学者的主张,放过企业,追究个人。用来顶雷的公司就白成立了。任何一个理性人算算账,肯定是一边成立一个企业准备顶雷,一边坚决不搞合规,这才理性。这就是事后合规反向激励出的一个悖论。
当然,有的人可能讲,你说企业已经构成犯罪了,他后来是给合规不起诉,他不也搞合规了吗?我想说的是,这能叫改革成果吗?等到企业已经构成犯罪了,刀架在他脖子上了,这个时候问企业说你搞不搞合规,不搞就起诉,搞就放了。你当然都搞合规了。但问题是,这种刀架在脖子上给你选择的问话方式,那是太无往而不利的,不可能有任何阻力。
这种方式,我们能把它评价为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吗?这种情况下,构罪企业所做出的合规选择,能算作一种正面的、积极的改革成果吗?我是很怀疑的。说句可能不太合适的比喻,一条马戏团的狗犯了错误,表演时犯了错误,你把鞭子立在他面前,问他以后还听不听话,按不按照要求合规表演,恐怕狗都是要连连点头的。但是,无论是企业还是狗,他们所面对的都是一种不利于自身的威压之下的选择。以他们的选择结论,作为我们的改革成果,我觉得恐怕不值得来论证手段的。
因此,无论是事前合规还是事后合规,试图通过建立合规不起诉的制度手段,来推动在中国大量存在的尚未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的这种模式的民营企业。想要实现企业在日常经营当中积极推动合规建设的目标,我觉得不太现实,而且有可能发挥一个负面的、消极的、反向的效果。所以,合规不起诉的手段合理性恐怕是要画一个大大的问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