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名孙女士在网上卖了250袋河豚鱼干,总价23750元,不料买家刚刚买

大白啊 2025-02-07 22:11:14

江苏南通,一名孙女士在网上卖了250袋河豚鱼干,总价23750元,不料买家刚刚买到手,就以河豚鱼干存在安全隐患、未注明保质期为由,向孙女士索要10倍赔偿237500元,孙女士认为对方系职业打假人,遂拒绝赔偿,不料被对方告上了法院。

孙女士的家乡地靠长江和大海,适合发展水产养殖业,孙女士便用父亲的名字注册了一家网店,用来出售各种海鲜,其中就包过河豚鱼干。 虽然野生的河豚鱼干有毒,国家也全面禁止销售,但孙女士卖的河豚鱼属于人工养殖的,加工后已经没有了毒性,所以属于可以销售的范围。 事发当时,一男子先后分两次,从孙女士的家中购买了250袋河豚鱼干,孙女士以为遇到了大生意,便兴高采烈的给对方发了过去。 可令孙女士没想的是,该男子买到河豚鱼干还未食用,就一纸诉状将孙女士告上了法院,索要10赔赔偿237500元。

该男子认为: 其一,孙女士网页的宣传广告显示河豚鱼为“东海域人工野生捕捞”,而按照法律规定,野生河豚鱼是有毒的、全面禁止销售; 其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标识,本案中孙女士销售的河豚鱼干属于预包装食品,但没有保质日期,所以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孙女士辩解称: 其一,自己的网页宣传广告是全权交给广告公司做的,没想到加了“野生”的标识,自己没有注意到,但这方面确实的不真实的; 其二,自己的网页宣传上写明了保质期为180天,之所以河豚鱼干袋上未写,是因为自己卖的河豚鱼干属于食用农产品,所以无需标明保质期。

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孙女士销售的河豚鱼干属于预包装食品,在未标明保质期的情况下,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应当10倍赔偿男子237500元。 一审判决后,孙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但被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而面对二审维持原判,孙女士又找到了本案的两个疑点:

其一,就是男子的身份,根据公开的资料显示,男子的一家四口人参与的打假案件数不胜数,其中有多起河豚鱼干事件,所以孙女士认为男子一家人是职业打的假团伙,对方购买河豚鱼干,显然不是以消费为目的,所以不应当支持赔偿; 其二,孙女士的父亲咨询了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河豚鱼干属于食用农产品,而非预包装食品。

目前,孙女士已经就此案申请再审,案件后续尚在进一步处理中。 从本案目前的情况来看,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男子职业打假人的身份、河豚鱼干的定型,接下来,就以上两点谈谈自己的看法。

1、职业打假人的身份是否影响男子索赔? 关于是否应当支持职业打假人索赔这一点,网友们众说纷纭,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对于食品、药品领域,纵使是真假买假,法院也应当支持索赔,而对于其他领域中明显以牟利为目的的索赔,则不予支持。 所以在本案中,个人的观点认为,如果女子以对方职业打假人的身份进行抗辩,则很难获胜。

2、河豚鱼干属于预包装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 关于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关于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至于二者的区别,则要看是否经过了初级的加工处理。 但需要明白的是,不能因为有包装袋就认定为预包装食品;也不能因为没有包装袋就认定为食用农产品。 具体河豚鱼干如何定性,还需要相关部门实地考察,进一步查清,但仅以目前的判决结果来看,还是没有问题的。 最后,一起值得学习的典型案例,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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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90xxx67

用户90xxx67

10
2025-02-07 22:27

虚假宣传是肯定的

紫竹

紫竹

1
2025-02-08 12:36

敲诈勒索

大白啊

大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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