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骑手发生交通身亡,家属拿着事故责任认定书找保险公司理赔,却以骑手没戴头

岔气查理 2025-02-07 21:43:20

江苏南通,骑手发生交通身亡,家属拿着事故责任认定书找保险公司理赔,却以骑手没戴头盔为由,遭到拒绝。保险公司:骑手不戴头盔和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当减少赔偿金额。双方闹上法院后,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据悉,2024年6月,张亚洲奔波在送外卖的路上,为了让自己舒服一点,张亚洲不顾安全隐患,摘掉头盔,快速的奔波在路上。

经过一个路口的时候,张亚洲为了抢时间,竟然不顾交通信号灯,直接闯了过去。好巧不巧,吴杰正驾驶着车辆在路口转弯,两人车速都很快,一不小心撞到了一起。

事故发生后,吴杰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求助,张亚洲因此受伤,当天死亡。

经过交警的现场勘查,认定吴杰没有减速慢行,张亚洲违反道路交通指示,两人负同等事故责任。

因为吴杰的车辆投保了商业保险,吴杰的保险公司承担事故60%的损害责任,张亚洲承担40%的损害责任。

可谁知,张亚洲的家属拿着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表示,事故发生时,张亚洲没有佩戴头盔,他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适当减轻他们的赔偿比例,保险公司赔偿不超过50%的损害责任。

一方认为有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方认为不戴头盔有错,必须减轻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闹上法庭。

法院审理发现,双方对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案件的争议在于张亚洲没有佩戴头盔,是否应该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张亚洲违反交通法规不说,还不戴头盔,这才导致悲剧的发生。张亚洲对损害的扩大有很大过错,应当减轻他们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但事故责任不等同于伤害责任,张亚洲的行为和死亡之间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为此,事故认定交警的意见就至关重要。

交警表示,事故认定的责任划分,是根据双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过错程度来划分,是否佩戴头盔和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事故责任划分时并没有考虑佩戴头盔的问题。

这样来看,违法事故责任和过错责任就是两回事,张亚洲没有佩戴头盔和死亡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一定过错。

按照《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应当适当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让张亚洲自行承担部分损害责任。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经过阐明法理,保险公司和张亚洲的家属分别作出让步,保险公司愿意承担55%的损害赔偿责任,张亚洲的家属也同意调解方案。

张亚洲的悲剧告诫我们,骑车上路安全第一,不仅要牢牢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更要规规矩矩戴好头盔,关键时刻是可以救命的。

(信源:现代快报—2025.2.6—骑手没戴头盔出车祸死亡,保险公司要求减付赔偿金)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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