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出差时找了个失足女服务了一次,结果被警方查到了,导致被拘留了10日。男子的妻子忍怒代替男子向公司领导请了9天的事假+年假。可谁知公司在得知实情后,竟然以男子未本人亲自请假,所以算连续旷工9日为由,把男子给开除了。男子不服,认为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判了!
(来源:长江云新闻)
事发前一天,男子张某被公司安排去外地出差。当晚并未赶回家,而是在酒店开了个房间,反正有公司报销。
可没想到,张某入住房间时,发现地上有不少招嫖的小卡片。张某感觉到十分新鲜,便忍不住联系了一个失足女来服务。
然而等张某享受完服务后,却遇到了警方突击检查,结果张某和失足女都被抓了起来,张某被警方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
由于要拘留10日,所以警方给了张某联系家人的机会。张某打电话给妻子小丽,让其帮忙请个9天的事假。
小丽觉得十分奇怪,为什么会让自己代为请假?于是不停地追问。张某见妻子不好糊弄,便老实交代了一切。
小丽得知这一切后,气不打一处来,在电话中大骂了张某一顿。张某只得苦苦哀求,并解释现在工作不好找,家里有车贷和房贷,还有老人和孩子要养,这个工作万万不能丢的。
小丽虽然心里十分生气,但也识得其中的利害关系,于是忍下怒气答应了下来,随后便打通了张某领导的电话。领导听完小丽的请假事由后,想都没想就同意了。
10天很快就过去了,张某由于心里有愧,所以回到家后百般讨好小丽,但却遭到了冷脸相迎。张某讨了个没趣,只好灰头土脸去公司报到了。
两个月后,公司意外得知了张某因嫖娼被拘留的事实,于是对其进行了张某进行了通报批评,并扣减了他1年的绩效工资。而张某为了能继续留在公司,所以选择了忍让。
可万万没想到,9个月后,公司竟突然要开除张某。
理由一:张某利用出差嫖娼一事,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
理由二:公司不允许他人代为请假,张某让妻子代为请假不符合程序,所以请假无效,由于张某连续旷工,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对公司开除的理由不认可,他认为请假是领导亲自批准的,符合程序要求,规章制度也没有规定不能让家属请假。
为此,张某申请了劳动仲裁,并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张某可以选择直接拿赔偿金,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但如果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对张某的未来发展其实是有限制的。
但这毕竟是张某自己的选择,所以劳动仲裁委只能选择尊重,最终裁定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公司对此不服,提起了诉讼,称张某利用出差期间嫖娼,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的意见是:
1、张某利用出差去嫖娼的确不对,但他已经受到了治安处罚,而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未提及被行政处罚也应当开除。
至于公司主张张某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声誉,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这一点。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对公司以张某的行为有损公司声誉为由将其开除,本院不予支持。
2、公司主张张某让其妻子请假不符合程序,但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以及《奖惩管理办法》中,并未提及这一程序。
此外,公司已经对张某进行了通报批评,记大过处罚,并且扣除了其1年的绩效工资。
在这种前提下,公司又是在张某回到公司后的第9个月才对其作出开除处理,这种处罚方式并不合理。
3、张某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最后,一般来说员工如果构成犯罪,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关系,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员工是否开除,就要看公司是否有这项规定,且这项规定是否通过合法程序建立并进行公示。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