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的整个过程,非常魔幻:
春节前,城管通知打开店铺灯光;
2月3日,再次上门通知;
但是春节前,店铺外面的灯箱,却被他们给拆除了;
没有了灯箱,所以店家就打开了门头灯;
但店家只开门头灯,城管执法队认为不合要求,必须要打开店内灯光;
于是执法队带着消防员,用撬棍撬开店铺大门,入内开灯。
很明显,这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明白。
但当地区委办却说的轻描淡写:确实不合适,正在处理。
一句不合适,就能掩盖违法事实?
撬门入室,只是不合适吗?
先拆除灯箱,后又要求开灯,这不是抽风吗?
不开就撬门,帮你开灯,这也太为所欲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