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了?”广西,男子到朋友家吃晚饭,米酒喝完后,朋友拿出药酒招待男子。谁知喝了三年都没事的药酒,男子仅喝了半杯就发生了中毒症状,出现腹泻、呕吐和抽搐现象,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男子家属将朋友告上法庭,要求朋友承担50%的责任,不料,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扶绥县人民法院) 汪某和农某、何某是关系很好的朋友,平时对方家里有什么事情,都争相帮忙,且日常多有往来。 12月25日,农某家的甘蔗成熟了,忙不赢,让何某帮他砍一天甘蔗。 原本没有汪某的事情,但砍完甘蔗,何某喊汪某到农某家吃饭,晚上大家坐下喝两杯。
汪某没有拒绝,带家人到农某家吃饭,当天晚上,农某拿出米酒招待汪某。 不知道什么原因,晚上何某没有喝酒,只有农某和汪某喝,两人在将米酒喝完后,农某觉得不够尽兴,又拿出自己泡的药酒招待汪某。 农某说,这些药酒是他儿子在街上买的草药泡的,平时用于保健所用,他已经喝了三年了,效果很好。 汪某有些不胜酒力,只让农某倒了半杯药酒,就坚持不要了。 没想到,半杯酒刚喝完,汪某就出现腹泻、呕吐和抽搐现象,同时伴有口吐白沫。 农某和何某见汪某状态不对,赶紧将汪某急送到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药酒里含有乌头碱成分。
农某喝了三年没事,除了每次喝得不多外,还因为个体中毒反应差异大。但汪某喝含有乌头碱成分的药酒后,中毒反应强烈。 因农某说草药是儿子买的,事发后,汪某家属将农某、农某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承担50%的责任。 1、汪某家属意见: 农某儿子作为一个有文化的年轻人,应该知道乌头碱有毒,乌头碱泡的药酒不能喝,农某儿子给农某购买含有乌头碱的草药,农某的行为与汪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农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农某儿子意见: 他从来没有给父亲购买草药来泡酒,他对喝酒中毒事件不知情,对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这事和他没有关系。 2、汪某家属意见: 汪某是在农某家喝酒出事的,鉴定结果显示,农某倒给汪某喝的药酒含有乌头碱,只让农某承担50%的责任,已经仁至义尽。 农某意见: 事发当晚,农某没有主动邀请汪某到家来吃饭,吃饭期间也不存在劝酒行为。 米酒喝完后,他出于礼节,拿出自己泡的药酒招呼汪某,这药酒他喝了三年也未见有不良反应,且当晚拿出的药酒的分量也不多,根本没有预料到会发生中毒反应,此纯属意外事件。 尸检报告显示,汪某的左右冠心是成粥样Ⅱ级,是较严重的冠心病患者。 农某认为,汪某作为成年人,明知自身有疾病,仍然喝酒,置自己生命于不顾,且喝酒方式不正确,将米酒与药酒混合着喝,是混合喝酒和汪某自身疾病共同作用导致其中毒死亡。
因此,汪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该责任自负。 法院意见: 根据检验结果分析,汪某死前饮酒,没有达到酒精中毒致死量,但从其血液中及送检饮用剩余的药酒样品中,检出乌头碱成分。 乌头碱可使中枢神经系统及外周神经先兴奋后抑制,严重时可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乌头产品剧毒,能否内服或内服的用量多少,现有中药教科书至国家药典无明确规定。 因此,鉴定意见书分析汪某是冠心病和乌头碱毒性共同作用致死。
换而言之,冠心病与乌头碱毒性作用在死因中构成共同因素,说明喝药酒是其中的一个诱发因素,汪某自身有疾病也是引发中毒死亡的一个因素。 法院认为,汪某因自身的疏忽,没能意识到药酒对自身身体的伤害而进行饮用导致死亡的后果,存在重大过错,汪某应对其自身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因农某已支付现金25000元作为汪某埋葬费,并签订协议,之后双方不再互相追究责任,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法院判决,农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