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和女邻居曾经发生过小矛盾。那天男子喝了点小酒后突发奇想,一丝不挂跑到女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2-04 20:03:11

天津,男子和女邻居曾经发生过小矛盾。那天男子喝了点小酒后突发奇想,一丝不挂跑到女邻居家门口撒尿,女子发现后立马报警,男子被拘留了10天。之后女子每次出门,看到被撒尿的地方就觉得恶心,她越想越气,又把男子告到法院,索赔1000元清洁费和5000元精神损失费,男子认为自己不是故意,两家有过矛盾女子打击报复,法院判了! 男子姚青和女子杨娟两家是邻居,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两家原本可以成为好邻居。

然而,两家的关系却并不和睦,经常因为各种小事发生纠葛,双方都曾报过警。

那天晚上姚青晚饭时喝了点小酒,凌晨两点多钟被尿憋醒。

他从猫眼看看外面无人,想起来平日里和杨娟的吵架,杨娟嘴不饶人常怼的自己很憋屈。

于是他酒后来气了,脱掉衣服一丝不挂,打开自家大门跑了出来,到杨娟家门口,朝她家大门使劲呲了一泡尿。

似乎要把平时的愤恨和不满都释放出来,非要恶心恶心杨娟。

杨娟也是倒霉,半夜听到门外有动静就这么给碰上了,当时杨娟那个气啊, 就算再有矛盾,你也不待这么糟践人的,她怒不可遏,立马就报了警。 民警来了之后,在杨娟家门口确实发现了大片尿渍,这回连监控都不用调了!

证据确凿,民警找姚青了解情况,姚青倒也承认是自己干的,可他却说自己喝多了酒,其实不是故意的。 这还不算完,姚青又想起来一件事,他说,之前杨娟家孩子踹踢过自家墙面和大门,他为此还报过警。

他就觉得,这次杨娟发现他的荒唐行为并且报警,是在打击报复他。

是不是打击报复先不说,就姚青的这种龌龊行为,就不是正常人干出来的,就算喝多了酒,也不能这么没分寸! 结果,姚青因为这事被警方拘留了10天。

本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然而,杨娟每次走到家门口就想起姚青撒尿的事。

她越想越气,甚至吃不下饭,睡不着觉,门口被人撒尿这事太侮辱人了,不能就这么算了!

杨娟把姚青给告上法庭了,索赔1000元的清洁费,和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其实碰上这么个事,谁都柜愤愤不平,家门被人这么糟蹋,心里要多膈应有多膈应。

要个清洁费那是应该的,精神损失费也不过分,谁遇上这种事不得心里难受好一阵子。 再看姚青,做了这么荒唐的事,被拘留了还不知道悔改,还觉得自己委屈,说是别人打击报复。

他也不想想,自己这行为多不道德,多让人恶心。

法院总得有个公正的判决,具体咋判的咱先不说,就单说这事儿,邻里之间能闹成这样,也是够让人唏嘘的。 大家都住在一个地方,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本该和和气气,互相照应。可就因为这么个事,闹得不可开交。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如何认定呢?

1、关于姚青的违法行为

姚青在女邻居家门口赤裸撒尿的行为,构成了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姚青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且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和不良影响,因此被警方拘留10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 2、关于女子的索赔请求

杨娟要求姚青赔偿清洁费和精神损失费是合理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姚青的行为对杨娟家门口造成了污染,杨娟为恢复原状产生的清洁费用应由姚青承担。

同时,这种恶心人的行为给杨娟造成了精神上的不适和痛苦,其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法院的判决

法院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男子的过错程度、行为的恶劣性、对女子造成的实际损害等,来判定赔偿金额。 在民事诉讼中,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判决。

如果杨娟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清洁费用的实际支出以及精神损害的程度,法院可能会支持其部分或全部的索赔请求;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情况酌情判定赔偿金额。

因此,法院判决,姚青赔偿杨娟清洁费200元和2000元精神损失费。

文中人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信息来源:天津河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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