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小张学校门口好心劝阻狗主人给宠物狗拴绳,不曾想不仅被骂了还被揍了一顿。警方给予狗主人警告处罚,并拘留了3天。但小张觉得处罚太轻,把公安机关诉至法院,要求加重处罚! (来源:通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整理改编) 事发当天,小张一如往常的去某学校接即将下课的孩子。她没想过,自己居然会在学校门口演一出比《动物世界》还刺激的真人秀。 那天傍晚七点,小张坐在调动车上等孩子,就看见韦某带着她的"小心肝",一条宠物狗在晃悠。注意,这可不是什么萌系博美,而是—条可能会伤害惊吓到路人的狗,重点是没拴绳! 眼看学生大军即将涌出校门,小张好心提醒狗主人,遛狗最好用绳子拴起来。韦某一听也生气了,觉得小张这是"咸吃萝卜淡操心”,反过来,数落小张没事找事,就是一个爱多管闲事的家伙。 眼见口头提醒不管用,小张掏出手机准备报警。谁知这动作像捅了马蜂窝,韦女士突然扑上来抢手机,上演现实版"手机争夺战",两人你推我搡间,倒把来接孩子的家长们都看成了临时观众。 小张最后还是成功报了警。当警灯闪烁而至时,这场面已经从普通纠纷升级成"全武行"。 最魔幻的剧情来了:民警到场劝架时,韦某竟然开启"无差别攻击",不仅继续辱骂小张,连民警都成了她嘴炮的靶子。就在众人以为要收场时,韦某突然使出"佛山无影脚",一记暴击让小张体验了什么叫"字面意义上的踹进医院"。 小张万万没想到,就因为提醒了一下狗主人,让她收到了一份"医院诊断书发来的腹壁软组织挫伤+小便失禁"组合套餐。 事后,嚣张的韦某不出意料的受到了制裁。在警方要求小张配合进行伤情鉴定,遭到小张拒绝后,警方对韦某遛狗不拴绳的行为进行了警告,并给了韦某一张三天拘留体验卡,把韦某关了三天。 被处理的韦某自知理亏,没有提出异议。但让人想不到的是,受伤的小张不干了,她觉得这处理太轻了,根本就不服这个处罚,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处罚未果后,直接一纸诉状,反而把警方给告了,要求法院判令警方重新处理。更绝的是,小张还要求由警方给予她精神损害赔偿。 小张起诉当然也不是无的放矢,她有着自己的理由,在法院李,小张提出,她和韦某是街坊邻居,韦某是一个惯犯,经常遛狗不拴绳,曾经惊吓过其小孩,也报过警,民警教育过韦某,不过,韦某依然我行我素,屡教不改。她认为,韦某行为恶劣,应予重处。 那么,小张的起诉是否能得到支持呢?对于这个案件,网友们也有着不同的看法。 有的网友是支持小张的,他们认为,遛狗不拴绳等于狗遛人,对于这样的行为,必须重罚,这是公共安全最后防线。韦某这哪是遛狗,根本是放凶器,伤情都到小便失禁了还只拘三天?合着被狗咬死人才算事儿?之前报警都不改,这次直接升级成人身攻击,明显是反社会人格。要是不给与重罚,明天满大街都是遛藏獒不拴绳。 但也有的网友反对,认为法理至上,警察已经仁至义尽。
小张的行为是"圣母拿道德绑架法律!"伤情鉴定都不配合还想要赔偿?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轻微伤最多拘15天,警察给三天已经算重的了。狗主人确实该骂,但小张自己不配合警方调查也有责任。行政诉讼纯属浪费司法资源,警察又不是你家打手,凭啥你说严打就严打? 那么,这件事情从法律上怎么看呢?小张的诉求又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首先,遛狗不拴绳肯定是不道德的,小张劝阻韦某的行为值得赞扬和鼓励,但是,对于韦某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处罚,要依法确定,而不能以某个个人的好恶来做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就本案而言,拘留是很严重的限制人身自由罚,在小张拒绝伤情鉴定,没有证据证明其伤情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警方依据实际情况,给予韦某拘留三天也已经属于重罚,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存在违法行为的前提下,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本案中,警方依规处理,没有任何违规,小张要求警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不可能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警方依法依规对韦某进行了处理,小张的诉求没有法律支持,驳回了其诉求。小张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您怎么看? 欢迎留言评论
xuxu-竹子和麦子
狗没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