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女子有13000元水泥钱一直没有收回来,找到对方家里,却发现对方家中仅

小鲨看法 2025-02-03 11:40:32

云南昭通,女子有13000元水泥钱一直没有收回来,找到对方家里,却发现对方家中仅剩下83岁的老母亲,女子转身出了门,直接去了村里的商店,给老人买了一袋米和一桶油。女子:人死债消,做善事问心无愧。

杨女士看着7年前的借条发了愁,这么多年,对方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也不还款。

她还隐约记得,2018年2月,王某来自己店里,说他家打算建房,需要一些水泥。

双方谈好价格后,杨女士按照对方的要求,让店里的伙计给他运送了一批水泥过去。

可到了收款时,对方却欠着13000元的水泥钱没有给清。

当时,王某承诺2018年9月25日前一定会还清这笔钱,并立下了字据,如果到时间不还,利息算3分。

杨女士见对方实在拿不出钱,也只能收下欠条,并寄希望于对方能够在2018年9月底还钱。

时光匆匆,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如约而至,可王某并未来还款,杨女士也尝试着联系对方,可对方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杨女士只能耐心等待下去。

可这一等,就是整整7年,2025年1月,杨女士整理店里的账目,发现王某的13000元水泥钱一直没有还。

她叫了几个人,根据多年前的送货地址,一路边走边问,翻山越岭找到了王某家,可到了王某家,眼前的景象却让她傻眼了。

王某的家中仅剩下一个拄着拐杖的老人,问过老人后,才得知王某早已经去世了,老人是王某的母亲。

王某的母亲跟杨女士说:自己83岁了,造孽的很。

杨女士听后,心里五味杂陈,自己本来是来要账的,可对方已经去世了,只剩下年迈断腿的老母亲,人死钱断根。

她无法对这位风烛残年的老人发难,更无法想象老人如何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中独自生活。

她转身离开了老人的家里,直接去了村里的商店,挑选了一袋大米和一桶油,买好东西后,又回到了老人的家里。

她安慰老人:“老人家,看到你这个样子,买桶油买桶米给你拿来,你知道不?老人家,你好好坐到,我们走了。”

这一趟下来,杨女士不但没有要到那13000元水泥钱,还搭进去买米和买油的钱,可她的心里却暖暖的。

事后,她表示:做善事问心无愧,好人一生平安。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法律上并不存在“人死债消”的说法,债务人的死亡并不意味着债务会自动消失。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王某去世后,如果王某的母亲继承了他的遗产,那么应当根据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偿还借款。

2、这笔借款已经超期7年没有归还,王女士还能要回来吗?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杨女士和王某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8年9月25日,也就是说杨女士需要在2021年9月24日其去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对方还款。

如果在三年期间内杨女士没有向王某主张权利,也没有其他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那么三年期满后,杨女士的权利将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即借款过了诉讼时效。

作为借款人或者出借人,一定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法律保护。

3、杨女士发现对方已经去世,不仅人死债消,还给王某的母亲买了米和油。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杨女士从最初的愤怒,到同情,得知对方去世,决定不再向对方的母亲讨要这笔借款,还给老人买了米和油,她的举动让人感动。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蓬勃新闻 2025年2月1日 《13000元借款超期7年仍未归还,女子上门要账时,发现家中仅剩83岁老人,不仅人死债消,还给老人买去米和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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