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人大会议的哪两项选举结果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或批准?

聊聊单位与人事 2023-05-20 17:41:3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就是人事选举事项,包括选举应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选举的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长(主席、市长)、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会主任、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名单等。

在上述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有两项人事选举结果须经全国人大常会会审查或批准,那么具体是哪两项人事选举结果须经全国人大常会审查或批准呢?下面结合有关公开信息作一个简要分析。

一、全国人大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议选举应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选举的全国人大代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闭会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补选全国人大代表。上述代表资格依法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接受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辞职请求,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议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补选的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并予以公告。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接受全国人大代表辞职请求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公告其代表资格终止。

另外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可以看到,对于个别代表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其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公告其代表资格终止。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议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请求等情况下,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议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当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闭会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经过表决,任命新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表决决定该副检察长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请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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