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一对四旬夫妻闲来无聊,于是便在网上邀约他人参与换妻、聚众不雅活动,由于夫妻俩小心谨慎,虽然是多次参与并主谋,但是直到一年后方才案发,事发后,夫妻俩纷纷获罪。
据悉,男子谢某和妻子郝某都是78年生人,在2020年的时候,两人可能是觉得夫妻生活有些平淡,于是就商量邀约其他人一起参与。
于是,谢某便上网寻找“志同道合”之人,经过一番寻找后,谢某便寻找到另外两名女子,随后谢某便带着两女子前去酒店亲密了一番。
随后,谢某又接连三次和他人邀约,共同前往酒店进行不雅活动,直到自己“玩”了4次之后,谢某便带上了自己的妻子郝某“玩”了两次。
在谢某带着自己“玩”了两次之后,郝某又在谢某的帮助下,单独找了俩男子在酒店“玩”了一番。
虽然夫妻俩都是小心翼翼,奈何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直到近一年后方才案发。
两人归案后,也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于是,检方以聚众淫乱罪对夫妻二人提起了公诉。
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也就是说,该罪名是对首要分子以及多次参与的,才会处以刑罚。
本案中,谢某单独或者伙同妻子一共玩了六次,而妻子郝某则和他人玩了3次,所以,数量上,两人已经达到了多次的情节,对此,谢某和郝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虽然谢某和郝某没有自首情节,但他们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这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坦白。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基于这一法律规定,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中充分考虑了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郝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而法院在审理之后,也是采纳了检方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处了两人上述的刑罚。
不过,民事责任角度来看,虽然本案中没有直接涉及民事赔偿等典型的民事责任纠纷,但他们的行为却严重侵犯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事法律中,公序良俗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谢某和郝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大众所认可的道德观和善良风俗,从广义上讲,是对民事领域公序良俗原则的公然挑战。
从这个角度而言,他们的行为在民事上不具有任何的合法性,就算是达成了交易,这样的交易因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规定,而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最后,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谢某和郝某夫妻二人,竟然在年过40后竟然采取这样的方式消遣,确实不应该,最终两人也都付出了相应的法律代价。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