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二名年轻女子到某餐厅吃自助餐,拿了很多菜品,大快朵颐,结果两人准备离开时,工作人员将其拦下,要查看塑料袋中装的物品。原来,两名女子吃饱之后,又去拿了很多鸭肠、毛肚,还有牛蛙,并将其打包在三个不同的袋子里。 据了解,这两名女子很早就听说这家自助餐厅的菜品不错,只不过因为价格较高,两人一直没舍得去。突然有一天,其中一名女子提议,“要不我们去吃自助餐吧,我想吃好久了。”
另一名女子觉得有点贵,有些担心地说,“以我们两人的食量,吃不回来本。”两人商议一番,想到了一个好主意,既然吃不回来,那我们打包吧,这样一来,不是可以回本了吗?
两名女子来到自助餐厅后,拿了很多菜,这也吃一点,那也尝一尝,大快朵颐,可吃到最后,实在是吃不动了,她们看着满桌食材、盘子,有种从未有过的满足感。 两人非常有默契地对视了一眼,然后把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拿出,开始对鸭肠、毛肚,还有牛蛙,这些她们喜欢吃,又觉得比较贵的食材进行打包,各装了一袋,每一袋都装得鼓鼓的。
随后,两人拿着战利品开始溜走。 两人不知道,餐厅的工作人员早已发现她们的异常举动,并在两人离开店里前,将其拦下,要求查看塑料袋里面的物品!让人没想到的是,两人认为自己花钱,打包点食材带回去,是理所当然的,并与餐厅的工作人员理论起来。 最后,餐厅的工作人员气愤不过,拨打了报警电话,既然讲理讲不通,那就让警察叔叔来评评理!
对于此事,网友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太过了,这点小事还报警,浪费人力物力,这么大一家餐厅,大方一点不好吗? 也有网友提出,要是都像两名女子这样做,自助餐厅除了破产,没有第二条路可以走。 那么,法律怎么看这事呢?违法吗?
有意见认为,顾客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上的违约,虽然自助餐有规定不得外带,但毕竟顾客是消费付款了的,商家应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权,报警无用,是这样吗? 答案是否定的,自助餐不能外带,属于常识性问题。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名女子悄悄将自助餐厅内的食材打包,主观上有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盗窃行为,所以两人的行为,应当评价为盗窃,但要构成盗窃罪,还要盗窃数额较大。
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认定为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 据了解,两名女子盗窃的鸭肠、毛肚和牛蛙等食材,一共价值400元,也就是说,她们盗窃的金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介入后,认定两名女子的行为构成盗窃,并给予了两人行政拘留处罚。 两名女子吃个自助餐,把自己吃进去,也算是开了先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