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为了挣5000港币,被一老板雇佣,监督4个女子,把价值181万元12公斤黄金粉末,藏在她们特制内衣里,准备从码头出境,这一笔老板最少挣50万差价,结果让男子和4女子都傻眼了。网友:找10个牙齿掉光的老头,每人镶满口金牙,这一次也能运不少出去。看他们怎么办?都拔了?
卢某是无业游民,最近他接了个活,佣金是5000港币,折合人民币4600多,虽然不高,但活不错,出国了,顺便长长见识。
原来,雇他的老板看日本的金价比国内高,就动了挣差价的心思,他一番苦思冥想,找到了不动声色运送黄金的办法。
于是,老板花181万,买了12公斤黄金粉末,纯度高达99.9%,然后他雇了4个女子,把黄金粉末藏在特制的内衣里,让4女子穿上,他觉得这样就能码头出警,逃避检查。
可老板又怕这4个女子把把他的黄金偷走,就雇了卢某进行押运。
他给每人开的都是5000港币,5个人的佣金也就25000多元,而他这一趟,就能挣50万差价。
对卢某来说,正缺钱花,就接到了这么个活,他求之不得,满心欢喜。
包括那4个女子,这一趟能挣几千块钱,还能去日本开开眼界,都兴奋的不行,如果顺利的话,一个月去了两三次,那每个月都不少挣。
可万万没想到,他们以为天衣无缝一定能蒙混过关,却直接被扣留了。
卢某和4个女子,被推上被告席,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4名女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相应的罚金。
卢某和4女子顿时傻眼了,偷鸡不成蚀把米,他们锒铛入狱2年,6个月,钱没挣到,履历上有了污点,还倒贴一大笔钱,看来挣钱不能走捷径,更不能违法,否则代价太大。
而等待那个幕后老板的,更是严厉的惩处。
但大家却都对此众说纷纭:我也是佩服了,哪条法律规定的就不能穿金内衣了?谁规定的衣服只能是布料,不能是金属的? 人家自己的衣服用黄金做的不行吗?
只要黄金是正当来路,凭什么?我喜欢用什么做衣服,带什么那是我自由!哪怕是我带出国赚取差价的,也没问题吧?
打个金镯子金链子不就行了,至于至于那么复杂金内衣?难道身上600克金过不了?
《金银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携带金银进入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登记。携带金银出境,海关凭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出境,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市两(31.25克)。
4名女子受雇于老板,将12公斤黄金粉末藏在特制内衣里准备从码头出境,这一行为明显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个人携带黄金出境的限额,且没获得银行出具的证明,属于非法携带黄金出境。卢某作为监督者,同样参与了这一非法行为。
《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案人员企图把大量黄金粉末非法携带出境,以赚取差价,这一行为构成了走私贵重金属罪。尽管他们采用的方式较为隐蔽,但并没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卢某与4名女子在明知携带黄金出境是非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共同实施了这一行为,因此构成了共同犯罪。他们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不同,但都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涉案人员,因非法携带黄金出境并企图赚取差价而触犯了法律。
他们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关于金银管理的规定,还构成了走私贵重金属罪。
此外,他们作为共同犯罪者,都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老板花181万,买了12公斤黄金粉末,纯度高达99.9%,”还有卖吗?可以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