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以每月3500元的价格租了一套毛坯房,租期为5年。为了住的舒服,她又花费7万元将房子装修一番,谁知,装修好没几个月,房东突然表示,房子卖出去了,并要求她半个月之内搬走。女子一听她7万装修费要打水漂,非常气愤。房东态度强硬的表示:舍不得你就全部铲走,我一分都不会赔!
徐小玉看着眼前这个崭新且温馨的房子,她又爱又恨,这个她挖空心思装修的家,才短短半年,就要拱手让人,太不甘心。
其实,这房子并不是她自己的,而是她租来的。
半年多以前,她只身一人来到杭州打拼。她专业知识过硬,为人又谦逊,很快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
不管是薪资待遇还是工作环境,她都很满意。唯独有一点,那就是公司没有员工宿舍,需要自己在外面租房子。
好在公司附近的居民楼挺多,徐小玉转了几天,就找到了一套心仪的房子。
小两室,户型和采光都很好,离公司步行只要十来分钟,租金也便宜,一个月3500元,但全屋都是水泥地板,没有任何装修可言。
徐小玉打算在公司长干,她大概算了一下,按照这个租金,租五年下来,要比其他房子便宜四五万,还不如她拿这几万块钱把这房子简单装修一下,岂不是住的更舒服。
于是,她果断和房东签下合同,约定租期为五年。
手续办妥后,她便着手装修事宜。她放开手脚,按照自己的喜好,设计了方案,并花65000元请了专业的装修队伍。
仅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她梦想中的家就装好了,她又陆续添置了一些家具家电,前前后后算下来,一共花了70000左右。
她对自己亲手设计的家太满意了,处处都是的她的心血和汗水,就在她满心欢喜的迎接美好的新生活时,房东的一通电话,彻底浇灭了她的热情。
几个月后的一天,房东突然表示:小徐,我这套房子已经卖掉了,给你半个月的时间,你收拾东西准备搬走。
徐小玉瞬间懵了,她反问房东:我明明签了5年合同,才住了不到一年,你凭什么让我搬出去,有没有契约精神?别欺负我一个小姑娘,我懂法,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
房东见徐小玉并不好惹,恼羞成怒:你别跟我扯什么法律,房子是我的,我想卖就卖,什么时候轮得着你一个租户做主,赶紧搬走,大不了赔你一个月房租。
赔房租是小事,徐小玉舍不得她的装修。前前后后折腾了几个月,花了7万块钱不说,还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每一处都有感情。
而且当时本来就打算住五年,所以才花大价钱装修,如果住一年半载的,谁会费这劲儿。
一切都装修好了,房东一句话就让她搬走,徐小玉觉得,房东分明就是想白嫖她的装修。
一听这话,房东急了,她表示:是你自己要装修的,我没有逼你,我也不稀罕你的装修,你要舍不得,那你就把装修铲走,我租给你的时候什么样,你给我恢复原样就行了。
房东的话让徐小玉恨得咬牙切齿,又无可奈何。就算不要辛苦费,那她的装修费总不能打水漂了吧。
于是,多次协商无果后,徐小玉向媒体求助,希望各退一步,双方和解。
谁知,房东态度强硬,就要她半个月内立马搬走,而且,装修的钱,她一分都不会出。
孤立无援的徐小玉欲哭无泪,不知如何是好。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徐小玉完全可以放心的住下去,买卖不破租赁,房东无权赶她走。
《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虽然房子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但是徐小玉的租赁合同不因为买卖而失效,她可以继续放心的居住,直到五年期满。
至于买主不满意房屋租赁的事实,那是房东的违约责任,买主和房东协商就行。
2、徐小玉还可以主张房东给她一定的赔偿。
《民法典》第728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房子已经租赁给徐小玉,房东还是偷偷把房屋出售,并没有告知徐小玉,这侵害了徐小玉的优先购买权,徐小玉可以主张房东给她赔偿。
3、至于装修,徐小玉有点不占理。
《民法典》第7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徐小玉的装修没有和房东沟通,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也就是说,房东可以要求徐小玉把房子恢复原状。
相比而言,恢复原状的损失比优先购买权、违约责任更大,徐小玉并不占优势。
所以,遇到这样的事,能协商达成一致是最好的,买主拿点补偿,小玉住满5年再搬离,这是最好的结果(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小强热线)
对此您怎么看?
买卖不破租赁
打算长住,五年租金21万,为啥不贷款买一套?或者租一年后有钱了再买?公司周围有很多居民楼说明不是市中心紧张地段,价格会很贵吗?
有钱烧得慌,给租的房子装修,又不是自家的
有合同,谁买的都不用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