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都不要了,连侄女的房子都要占?”福建,一女子出生前夕,其父亲意外去世留下一套

沛山评生 2025-01-25 22:21:23

“脸都不要了,连侄女的房子都要占?”福建,一女子出生前夕,其父亲意外去世留下一套房屋,不料多年来,房屋却被大伯一家占着,女子上门讨要,伯母却表示,“我儿子还没结婚,没房子就没地方说亲。”她还直言,如果侄女没有90万就不要找她要房子,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第一帮帮团2022.2.21—父亲留下的房产,却被大伯霸占?大伯儿子:产权是我爸的,她非要霸着) 1988年夏天,董小丽(化名)出生,而就在一个月前,他的父亲意外去世。 刚出生就要经历丧父之痛,小丽接下来的童年生活,可想而知。 好在父亲去世时,为小丽留下了一套房屋和些许家产,本以为能作为小丽生活的依靠。 不料,父亲的哥哥董大伯一家却鸠占鹊巢,不仅卖掉了诸多父亲留下的遗物,还抢占了属于自己的房子。 因为人小势微,小丽只能忍气吞声。 小丽的伯母曾以长辈的姿态哄骗她:“只要给我们家几万块,这房子还是你的,放心。”年幼的小丽信以为真。 小丽依照约定,先后给了伯母十几万元,可每当提及交房,伯母便开始百般推脱。 最后索性彻底撕下伪装,直接狮子大开口,要求小丽拿出90万元来,否则别想来要房子。 要说起这套房子,还要从小丽出生前说起。那时候,小丽的父亲和爷爷精心规划,盖起了两层楼房。 然而,在父亲离世后,大伯一家趁虚而入,私自加盖了三楼,还让小丽的三个姑姑出资装修。 自那以后,伯母便四处宣扬房子归自家所有,小丽这个合法继承人,却被无情地排挤在外。 见大伯一家态度强硬,小丽只得找来调解员帮忙调解。 然而,小丽的伯母却直接开启了不讲理的模式,表示小丽出生后和其母亲外出,其父亲没有生男娃继承,那么这个房子就自然归她们所有。 现如今,自己的两个儿子还没结婚,这套房子就需要给他们结婚用。 任凭调解员如何讲理释法,大伯一家仍不为所动。调解最终以失败告终! 小丽心灰意冷,只能把希望寄托在村委会。 可村委会工作人员带来的,却是令人绝望的消息:要在1992年,大伯一家就已将房子产权改成了自己的名字。 虽说当初小丽的爷爷和父亲写下的合同原件还保存在村委会,可大伯根本不认,甚至还撕毁了复印件。 村委会工作人员也多次前往进行调解,但都被大伯一家给骂了回来。 无论如何,大伯一家就是不承认房子是小丽的。小丽的堂哥还表示让小丽拿出证据来,否则就是诬陷。 看着大伯一家不讲理的嘴脸,小丽绝望了,她深知,协商这条路已被大伯一家彻底堵死。 于是,她准备不再讲亲情,而是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本案,从法律来讲又应如何评价呢? 一、关于涉案房子的确权问题。 在涉案房产建设时,房子地基由小丽的父亲提供的,一楼二楼均为其亲手修建,且还有小丽的父亲和爷爷留下协议的原件。 在无其他产权约定情况下,该房产的所有权清晰归属小丽父亲。 即便大伯一家后续加盖三楼并让姑姑出资装修,也无法改变一楼二楼的原始产权属性。 大伯一家在1992年私自将房子产权变更至自家名下,若该变更未经小丽同意或未遵循合法程序,这一产权变更行为同样无效。 二、在父亲去世时,小丽尚未出生,小丽作为遗腹子,是否具有继承父亲遗产的资格呢? 《民法典》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也就是说,小丽出生即拥有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利。 而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小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父亲未留遗嘱的情况下,依法定继承规则,对父亲的房产等遗产拥有不可剥夺的继承份额。 显然,大伯一家并不在第一顺位顺序中,不具有继承资格。 他们在没有合法继承的情况下,擅自霸占房产、变卖遗物,严重侵犯了小丽的继承权。 所以,小丽拥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获得父亲留下来的房产。 至于大伯加盖第三层的行为,可视为对房屋的添附。 考虑到房屋的原始产权状况以及小丽的合法继承权,从维护产权稳定和保障继承人权益角度,法院大概率会将房屋整体判归小丽。 但对于大伯加盖的第三层,小丽需给予大伯家合理的补偿。 古人云: “亲者,我之父母兄弟;兄弟之子犹子也。” 大概的意思是说,所谓亲人,包括我的父母和兄弟;而兄弟的儿子,就如同我自己的儿子一样,体现了叔伯对侄子应有的关爱和照顾责任。 回到本案中,对于大伯一家而言,在面对年幼丧父的侄女时,本应照顾有加,又岂能去觊觎侄女的财产呢?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讨论。 (文中人物为化名) 正版 法律常识全知道 法律知识案例大全 法律问题一本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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