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孩因没有零花钱,于是就想到了母亲橱子里放着一些玛瑙翡翠,女孩将这些东西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1-25 15:38:21

上海,一女孩因没有零花钱,于是就想到了母亲橱子里放着一些玛瑙翡翠,女孩将这些东西拿到花鸟鱼市上,以6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商户,谁知不久后母亲就发现了这些价值百万玛瑙翡翠丢失,询问女儿后方才得知,竟然被女儿给卖掉了。

据刘女士介绍,自己的女儿正处在青春期,因为想要点零花钱打唇钉,打唇钉要30多元,对方还能再送一对耳钉,所以,就盯上了自己的珠宝。

因为不知道珠宝价值,将这些珠宝偷拿出去后,找到一花鸟市场的玉石回收店,以60元的价格将这些价值上百万的珠宝给卖掉了。

事发后,刘女士立即报了警,最终,陈某带着这些珠宝来到派出所,经过一番沟通后,将这些财物返还给了刘女士。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刘女士的女儿正处于青春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她将价值百万的珠宝以60元卖掉的行为,显然远远超出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这种处分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即刘女士)同意或追认,是无效的。

所以,从法律层面讲,女儿对珠宝的处分是无效的。

其次,陈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在这起事件中,虽然陈某在受让珠宝时可能不知道女孩是无处分权人,但60元的价格与价值百万的珠宝相比,显然远远低于合理价格。

加上陈某本身就是专业从事玉石回收生意的,对于这些珠宝的价值,应当清楚,所以不是善意的。

因此,陈某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能取得这些珠宝的所有权。

其实,这起事件虽然得以解决,但也给刘女士一家敲响了警钟。

青春期孩子的教育和价值观引导至关重要,同时,家长也应妥善保管贵重物品,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而对于陈某来说,这也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在商业交易中,务必谨慎核实物品来源及交易对象的处分权,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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