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绝命毒师案再反转 这个案件让我想到大毒枭刘招华,他对我国《禁毒法》有着很大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里面的一些条例都跟他的制毒方式以及庭审的辩护策略有很大关系,以及一些易制毒品的认定,也有着非常直接的关联。
审理之前,司法机关给刘招华指定一名律师进行辩护,他对该律师提出希望其为自己进行无罪辩护。刚开始律师还觉得此人是不是疯了,但后来花了大量的时间恶补化学知识,以及查阅案件相关的资料后,同意无罪辩护。
在庭审过程中,刘招华始终认为自己制造的是减肥药物,成分主要是“盐酸左旋甲基苯丙胺”或“盐酸右旋甲基苯丙胺”,在常温下是无色透明或者白色粉状晶体,溶于水,并且呈酸性;而刑法中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在常温下是透明的或无色油状液体,是不溶于水的,它们的分子式也完全不同。盐酸左旋甲基苯丙胺和盐酸右旋甲基苯丙胺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并不能说它就是冰毒品,就像水中含有氧气,你不能说水就是氧气。
刘招华这番言论,确实说到了要点,当时没有专门的《禁毒法》,而刑法又的确存在漏洞,从字面上来说,“盐酸甲基苯丙胺”确实不是刑法规定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甚至连相关司法解释上的毒品目录都没有列入。
不过,公诉人还是给予了反驳:甲基苯丙胺已经包含了盐酸左旋甲基苯丙胺或盐酸右旋甲基苯丙胺,刑法中规定的毒品范围是无穷尽的,因此冰毒也包括甲基苯丙胺或盐酸甲基苯丙胺、盐酸左旋甲基苯丙胺或盐酸右旋甲基苯丙胺等。
2007年6月22日,刘招华一审被判死刑,他不服并提出上诉。
2008年6月25日,二审驳回刘招华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9年9月15日,执行死刑。
2008年6月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正式出台。
刘招华其人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