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当地一处空地上,突然建起来两座别墅,村民怀疑两栋别墅未批先建,于是进行

上瓦州杭 2025-01-22 17:33:02

广西玉林,当地一处空地上,突然建起来两座别墅,村民怀疑两栋别墅未批先建,于是进行了举报,经核实,确定两处别墅确实是违章建筑,于是有关部门在其门口张贴了告示,要求所有人前去处理,谁知管理人竟然置若罔闻,有关部门直接将其拆除。

据悉,这两栋别墅建于2015年左右,每栋别墅占地1800平左右,自从建成之后,无人居住,但是每到年底,门口就张贴上了对联,由于村民怀疑这两栋别墅是违章建筑,于是就进行了举报。

举报之后,相关部门进行了核实,发现确实是违章建筑,因联系不上房屋主人,于是就在门口张贴了告示,要求所有权人限期前去处理,然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没有任何人认领这两套别墅,于是,相关部门对此认为是无主物,将按照规定予以拆除处理。

事发后,有人说怎么可能是无主物,就去村委问问,一定能问出来。

还有人说,确实如此,去电力部门,水利部门去问问,也一样能问出来。一定是这个房子主人身份高,知情人也不敢说罢了。

其实,别墅的建设者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土地进行建设,侵犯了土地所有者或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该地块属于村集体土地,那么建设者的行为就侵犯了村集体对土地的合法使用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村集体作为土地的合法权利人,有权要求违建者返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此外,如果违建行为对周边村民的采光、通风、通行等相邻权造成了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受影响的村民有权要求违建者承担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行政法层面,违建行为违反了一系列行政管理法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这两座别墅未批先建,显然属于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有关部门在依法调查核实后,张贴告示要求管理人处理,是在履行法定的执法程序。而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拒绝受领这两套别墅,显然是认领之后,既需要罚款,自己还要拆除。

关于违建是否可以强制拆除,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在这起事件中,有关部门在确认违建后,已依法张贴告示要求管理人处理,而管理人逾期未处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拆除条件。因此,有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是严格依法进行的。

不管怎么说,既然所有人不愿、不敢站出来,那么,就只能自担损失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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