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谭某与刘某花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后,刘某花另寻新欢,谭某心怀不满,约对方黎某饮酒斗气。两人狂饮四瓶白酒后,谭某不幸离世。事后,谭某家属将黎某和饭店告上法庭索赔,黎某则要求追加刘某花为被告。法院最终判决黎某赔偿,而刘某花因家属自愿免除责任而无需赔偿。
(来源:咸宁中级法院)
谭某和刘某花二人,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最终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然而,好景不长,生活的琐碎和性格的差异让这对夫妻渐行渐远,最终选择了离婚。
但令人费解的是,离婚后的他们并没有彻底分开,而是以夫妻的名义继续共同生活,仿佛一切都没有发生过。
这样的日子持续了三年,直到刘某花的生活中闯进了男人黎某。黎某年轻有为,很快便赢得了刘某花的芳心,刘某花与谭某的交流也越来越少。
谭某心里明白,这段感情已经走到了尽头,但他却无法接受这个现实。
当天,谭某约黎某在一家小饭店见面,谭某借着酒劲,不断地挑衅黎某,而黎某也不甘示弱,两人就这样你一言我一语地斗起了气。
为了证明自己,他们决定用喝酒来一决高下。饭店老板见状,本想劝阻,但看到两人都已是醉意朦胧,也就作罢。
就这样,两人你一杯我一杯,转眼间就喝掉了四瓶白酒。不久,只见他猛地扑在桌上,一动不动。刘某花见状,吓得连忙叫来邻居帮忙。
邻居们七手八脚地将谭某抬上车,送往救治。然而,尽管医生们竭尽全力,最终还是没能挽回谭某的命。
他的父母年迈体弱,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他的孩子还年幼无知,却已经失去了父亲的庇护。
事发后,谭某的家属将黎某和饭店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728000元。
一个人无论走到哪里,都不能忘记自己的根和本。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有些人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抛弃了这些传统美德。
他们忘记了父母的养育之恩,忘记了亲情的温暖和力量。
他们以为只要有了钱和权就可以为所欲为,却不知道这样做最终只会让自己陷入无尽的孤独和悔恨之中。
孔子曾经说过: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
这句话告诉我们,一个人无论在家里还是在外面,都应该遵守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只有这样,才能赢得他人的尊重和信任;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复杂多变的现实中立足和发展。
然而,世上没有如果只有结果。谭某已经永远地离开了,留下的只有无尽的思念和反思。
一、共同饮酒者的责任
共同饮酒者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同饮人负有提醒、劝阻和照顾的义务。
如果共同饮酒者未尽到上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同饮者因饮酒过量遭受损害的,共同饮酒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谭某与黎某在饮酒过程中都未能尽到提醒和劝阻的义务。
谭某明知自己酒量不佳还拼命喝酒,而黎某也没有及时劝阻他。最终,谭某因饮酒过量而丧命。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黎某作为共同饮酒者之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实上,这种责任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也就是说,因为黎某的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他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饭店的责任
除了共同饮酒者之外,饭店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也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饭店在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遭受损害的,饭店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饭店方面已经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
因此,饭店方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饭店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的。
它并不能保证顾客在饭店内绝对安全无虞,但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饭店方面违反了这一义务导致顾客遭受损害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刘某花的责任
在本案中,刘某花作为谭某的前妻和共同饮酒者之一,也涉及到了法律责任问题。
《民法典》第5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然而,由于谭某的家属自愿免除了刘某花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法院最终没有判决刘某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黎某承担20%的责任,并赔偿谭某家属237000元(扣减掉已经支付的2万元)。这个赔偿金额是基于谭某的实际损失和黎某的过错程度来综合考虑的。
一审判决后,黎某不服提起了上诉。然而,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黎某要承担这么大的责任呢?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因为他在饮酒过程中没有尽到提醒和劝阻的义务,导致谭某因饮酒过量而丧命。
这是他自己的过错所导致的后果,所以他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换而言之: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