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男子和前妻离婚后,仍同居在一起,可前妻却在同居期间找了新男友,这让男子感到不爽,于是就把前妻和她的新男友一起叫到饭店“谈谈”,却不想男子在和前妻新男友拼酒时,酒精中毒不幸身亡了。男子的家属怒将前妻的男友和饭店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各项费用共72.8万余元,然而前妻的男友发现对方只告了自己,于是向法院申请将男子前妻也列入被告。法院这样判! (来源:红星新闻) 谭某是个80后的汉子,和妻子刘某花离婚后,两人却还像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然而刘某花的新男友黎某的出现,打破了这份微妙的平衡。 在2024年的4月5日晚上,谭某回了趟老家与家人团聚,期间喝了不少酒。在回到县城后,他看到刘某花和黎某正在一起亲热,心里那股火儿腾地一下就上来了。 之后,谭某直接找了黎某打算“聊聊”,并约在了一家餐饮店,还准备了几瓶白酒。 期间,谭某想着都叫了黎某了,不能不叫上刘某花,于是就把刘某花又叫了过来。 当刘某花赶到时,谭某和黎某已经喝了不少酒了,桌上还摆着两瓶330ml的牛栏山。 刘某花没有劝阻谭某,反而在谭某的面前关心起了黎某,这让谭某心里十分不是滋味,他又猛地给自己灌了几口酒,随后便趴在了桌子上,而黎某其实也醉得不轻。 在看到谭某趴在桌子上后,黎某则抱着刘某花要亲热,而刘某花碍于谭某在场,所以阻止了黎某的使坏,然后叫来了自己的两个姐妹,准备将黎某送回家去。 这时饭店的服务员小吴立即拦住了刘某花,要求刘某花把谭某也带走。刘某花本来不想管谭某,但念在夫妻一场,所以她联系了邻居金某过来送谭某回去,然后自己则扶着黎某离开了。 在金某赶到现场,准备将谭某带走时,却发现谭某的呼吸微弱。小吴得知后立即叫了救护车,和金某一起将谭某送到了医院。可惜的是,谭某最终因急性酒精中毒,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事后,谭某的家人认为黎某存在劝酒行为,饭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应当为谭某的死亡负责。于是谭某的家人将黎某和饭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 第一,黎某作为共同饮酒者,是否应该对谭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第二,餐饮店作为经营者,是否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 可是在法院审理期间,黎某突然申请将刘某花作为共同被告,因为她也参与了,所以要刘某花一起承担责任。 不过,谭某的家人并不打算让刘某花承担责任,最终经过协商,由黎某来替刘某花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1、谭某的家属主张黎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当对谭某的死亡担责。但经过调查发现,谭某与黎某饮酒时,双方均存在互相劝酒的行为。 而在法律实践中,如果共同饮酒者之间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导致他人醉酒并发生损害后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共同饮酒人之间是有注意和照顾义务的,如果存在劝酒等行为,就要确保同饮者不出事,一旦因劝酒出事,那劝酒人就要担责。 因此,黎某在谭某因酒精中毒死亡的结果中,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不过,谭某毕竟是成年人,其应当知道自己在老家已经喝了不少酒,现在又与黎某拼酒,所以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2、谭某的家属主张饭店应当承担责任,但是饭店服务员小吴在发现谭某不省人事后,第一时间叫了救护车,并陪同去了医院,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来看,只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才需要承担责任,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没有限制的,必须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义务。 如果说要求小吴在谭某喝酒时就进行劝阻,这显然不符合实际。 作为饭店的一名服务员,他是无法对顾客喝酒的行为进行劝阻的。更何况小吴并不知道谭某在来饭店之前已经喝了不少酒了。 而且当时与谭某喝酒的有黎某和刘某花,小吴贸然介入肯定不妥。 因此,小吴在刘某花离开时,让其叫来邻居金某,且之后与金某一起将谭某送医,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饭店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由黎某承担20%的责任,赔偿谭某家属25.7万元,饭店无需担责。 黎某不服该判决,认为自己不用担责,于是提起上诉,但却遭到了二审法院的驳回。 但不少网友认为,是谭某拉着黎某一起拼酒的,而且黎某当时也醉了,他能有什么责任?不能谁死谁有理,那以后谁还敢去和朋友喝酒?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湖北咸宁,男子和前妻离婚后,仍同居在一起,可前妻却在同居期间找了新男友,这让男子
雷雷说趣
2025-01-21 00: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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