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一男子与前妻离婚,但还住一起,他看妻子谈了个新男友,每天早出晚归约会,

米粒侃社会 2025-01-20 17:56:28

湖北咸宁,一男子与前妻离婚,但还住一起,他看妻子谈了个新男友,每天早出晚归约会,很不是滋味,就把新男友叫出来斗酒,每人喝2瓶牛栏山,男子直接喝的趴桌子上不动了,被送进医院,经抢救无效第二天凌晨死亡。男子家属认为,餐馆卖给2人4瓶白酒,新男友跟男子赌气喝酒,他们都有责任,索赔72.8万元。新男友:这是因他前妻而起,必须把她也列为共同被告,但是男子家属只追究餐馆和前男友的责任。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 谭某和刘某离婚后,可能因为一儿一女的牵绊,还在一个屋檐下生活。

可谭某发现,前妻刘某总是打扮的漂漂亮亮早出晚归,他这才知道她谈了个新男友。

他顿时心里失衡了,按理说,他们离婚了,刘某是自由之身,她开始新感情,谭某无权干涉。

但一日夫妻百日恩,虽然因为一些矛盾,两人婚姻结束了,但是多年的感情,再加上儿女这根纽带,谭某一时半会放不下。

于是,受不了的谭某,决定会一会这个叫黎某的新男友,跟他叫叫板,最好让他知难而退,潜意识里,他还是希望他和前妻刘某破镜重圆。

于是,谭某自斟自饮酒借消愁后,又把黎某叫出来喝酒,黎某不惧谭某,毕竟他跟刘某离婚了,自己跟刘某谈情说爱属于光明正大,没啥见不得人的。

所以,黎某如约而至,来到谭某订好的餐馆,谭某一想,他和黎某的恩怨情仇,是因为同一个女人刘某,她应该在场,3个人把事情说清楚。

于是,谭某一个电话又把刘某叫了出来,她就这样,看着前夫和现男友,两个人人狠话不多,一杯接一杯的喝酒。

这哪里是喝酒,应该用“斗酒”形容比较恰当,就好像谁少喝一口谁就怂了一样,很快,4瓶牛栏山被喝了个精光,两人每人喝了2瓶。

谭某两瓶酒下肚,直接趴桌子上不能动了,而黎某酒量比谭某好一些,起码没倒下,还能硬着舌头说话。 刘某一看,两个人喝成这样了,她顾这个顾不上那个,就叫来朋友,想把黎某送回家。

服务员一看,谭某喝的都不省人事了,怕他出什么意外,而刘某却不管他,反而先顾着黎某这个还能比比划划说话的。

于是,服务员建议刘某先把谭某弄走,别把他一个人扔餐馆。

刘某无奈,就给邻居打电话求助,让他帮自己把谭某弄回家,但服务员告诉刘某邻居,看谭某这样子,还是送医院吧,别大意了。

邻居一看言之有理,直接叫了救护车,没想到,谭某因为置气斗酒,竟然把命搭上了,到了医院已经回天乏力,第二天凌晨谭某死亡。

因为没对谭某进行尸检,死因不能确定,有可能是酒精中毒,也可能是突发疾病猝死。

醒酒后黎某闻听谭某死讯,出了一身冷汗,他知道自己有责任,主动给谭家送去20000元丧葬费。

但,在谭家看来,2万太少了,谭某的死,黎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黎某斗酒,劝酒,才导致谭某遭遇意外。

同时,餐馆竟然挣钱没底线,卖给2人4瓶白酒,没尽到注意义务,也难逃其咎。

于是,谭家人一纸诉状,把黎某和餐馆告上法庭,索赔72.8万元。

没想到,黎某一看自己摊事了,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要求吧刘某列为共同被告,毕竟,这件事因她而起,她不应该置身事外。

但谭家人放弃追究刘某的责任,刘某是两个孩子的妈妈,不能撕破脸,而且,她已经跟谭某离婚,酒局是谭某和黎某约的,跟人家有啥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黎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员,在知晓他和受害人谭某、刘某花三人之间较为尴尬的关系后,没能较为妥善地处理好关系,仍然参加饮酒活动,且在饮酒时没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导致受害人谭某醉酒后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受害人谭某作为成年人,在已经饮酒后再次饮酒,且没对自己的饮酒量进行合理控制,导致醉酒后死亡,他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餐饮店作为经营场所,已经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因此,餐饮店对谭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酌情认定黎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25.7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丧葬费后,实际应赔偿23.7万余元,餐馆无责。

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0 阅读:64
评论列表
  • 2025-01-20 22:37

    [哭笑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