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一男子看上了宾馆女服务员,随后假冒民警,谎称女服务员的身份可疑,要将其带走调查。女服务员信以为真,只得跟着男子来到一家酒店,随后男子威胁女服务员并发生了关系。可万万没想到,事后男子竟然因害怕而选择了自首。
(案例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据悉,小高是一位普通打工族,工作地点在火车站附近。
事发前几天,小高在经过一家宾馆时,无意中看到宾馆内的女服务员小陈长得很不错,年龄看上去也不大,顿时对她来了兴趣。
为了把小陈弄到手,小高想了很多办法,后来在网上看到民警突击检查的视频后,小陈心里顿时就有了一个主意。之后,小高网购了一套警服,还买了一张假的警官证。
事发当天,小高穿好警服直奔宾馆,一进去就将警官证掏出来晃了一下,不等宾馆老板看清,就说要例行检查。
宾馆老板也不敢多问,就直接放小高进去了。小高进入宾馆后,很快在楼上看到了女服务员小陈。不一会,小高将小陈带下楼,称小陈非常可疑,要将她带回去调查一下。
宾馆老板和小陈都内心忐忑,也不敢多说什么,随后小高带着小陈直接离开了。
之后,小高带着小陈来到一家酒店,小高早就开好了房间,他将小陈带入房间,然后质疑小陈涉嫌多次卖淫。
小陈坚决否认,可小高却以警察身份威胁小陈,说只要小陈配合,就不会把她怎么样。
小陈在小高的威胁下不敢反抗,只好乖乖就范,小高兴奋万分,先后两次与小陈发生了关系。
然而事发后,小高越想越害怕,思虑良久,于事发当天下午选择了投案自首。
后检察院以小高涉嫌强奸罪为由,提起了公诉。
有人表示疑惑,为什么小高只构成强奸罪?那他假冒警察一事就不处理了?
首先,小高逼迫小陈发生关系,他的行为涉嫌强奸罪并没有问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上述规定来看,构成强奸罪除了常见的使用暴力行为,还有就是以威胁的方式,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
本案中,小高并未使用暴力手段,但他假冒民警,以警察身份威胁小陈,小陈信以为真,所以不敢反抗。
因此,小高仅仅使用了威胁手段,同样能构成强奸罪。
其次,有人认为小高假冒民警欺骗小陈,还构成招摇撞骗罪。
按照法律上的定义,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案中,小高冒充民警欺骗小陈,并与小陈发生关系,该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特征。
但是小高的目的是为了与小陈发生关系,冒充民警只是手段。
因此,这里会出现一个竞合问题。就是强奸罪与招摇撞骗罪同时存在,但只能择一重罪处罚。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两个罪名相比较而言,是强奸罪处罚得更重一点。
因此,这里只需定强奸罪一罪即可。
不过,小高在案发后选择了投案自首,说明他有一定的悔意。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因此,小高可能会面临3年以上6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对此,您怎么看?
应该死刑,这种垃圾越少越好
这个货是真的渣,你毁了人家身体清白也就算了,还再来一个投案自首,把人家的名誉清白也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