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建房〔2025〕1号)文件精神,积极释放政策利好,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1月15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阶段性支持购买自住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原文:
关于阶段性支持购买自住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建房〔202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购房人于2025年1月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执行阶段性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代际互助购房提取
购房人的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人购房。代际互助购房提取应优先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提取购房人的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代际提取应在一年内一次性申请,共同申请的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或购房合同总价。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
缴存人家庭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在购房所在县(市)区无自住住房的,执行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购房认定时间以购房合同的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本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月日
▎政策解读
一、代际互助购房提取有什么要求?
购房人(即产权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和再交易住房(含法拍房)的,代际互助购房共同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购房款(不含住房贷款部分),且应在最迟取得购房有效证明材料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
二、住房套数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纳入套数统计的住房范围以福州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公布的标准为据。缴存人家庭申请贷款时在购房所在县(市)区名下无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例:张先生家庭在鼓楼区有一套住房但在台江区无自住住房,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在台江区新购自住住房时,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执行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三、哪些情形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父母与子女之间进行房屋买卖的、购房款首付直冲(含再交易住房)、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或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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