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律师说法
现在的法律规定,已经越来越趋于某种“公平”,也许夫妻结婚后,两人挣的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涉及到父母给的房子,那么大方向就是,谁的父母给的,就是给的自家孩子,与对方无关。就算有关,也要酌情。
尤其是房子这一块,谁的贡献度大,那么就归谁所有,想要不劳而获,就很难。
举例子:如果两人结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这一句话,那么出资方的孩子就占了大头了。也就是只要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钱,那么房子就是出资人子女的。哪怕写到了小两口名下,也没用。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认为父母全额出资的给男方买的房子,加了女方的名字,就一定有女方的份额了,还要看生养孩子,离婚谁是过错方,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度等各种因素来判断是否给女方份额,或者多少份额,那么这种情况下,很显然就是小头了嘛。
我觉得这种规定,是为了保护大家庭财产,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我们的传统就是,结婚男方出房子,那么理所应当,只要女方与男方结婚了,加名字了,那么房子就有女方份额。
可是现在大环境很糟糕,太多结婚很短时间的夫妻,完后女方离婚走人还想分走一些财产的情况出现,这就导致了很多社会矛盾。离过一回婚的男人可能本来就不好找媳妇,如果大家庭财产再被分走,可能就日子不好过了。在以前,女性没有很好的工作机会以前,很多女性就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轻易不离婚,现在大家都是自由人,自然要选择更好的人或者更好的人生。这也没有错。只是再分走财产,对于男方这一边的家庭打击太大。
总之是不利于社会稳定,没有妻子和家庭管束的男人,就像是没有牵线的风筝,乱飞。(个人理解,勿喷)
再就是孩子抚养,因为为了不轻易改变孩子的抚养环境,所以一般离婚前,谁照顾孩子比较多,那么孩子判给谁,现在法律直接说,不准隐匿孩子,如果有这种情况,一旦查实,你的隐匿行为将导致孩子的抚养权会判给对方,这隐匿就忽然变得没有意义了。
总之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
就像调解社会关系的一个风向标。
最后想说,家里有女儿的,最好也给她备一份薄产,这个大环境,如果女儿真是遇人不淑,或者这女孩子不太会过日子 ,非要离婚,又没有房子啥的,好歹有个去处。同时似乎也没有必要枉费心思去“加名字”我就结婚,“不加名字”我就不结婚,似乎也没啥意义,因为只需要购买方持有人家的购买流水等,证明这房子与你无关,你的贡献度几乎没有,恐怕最终房子也分不到啥。
大致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