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女子在某城管局工作的男子的追求下,与对方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并在上班

肆时说说 2025-01-15 11:46:52

河南郑州,一女子在某城管局工作的男子的追求下,与对方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并在上班期间,连着3次外出开房。后来女子的一个女同事和对方在社交软件上聊得火热,被她发现,这才知道对方已经结婚并育有一个7岁的孩子。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处分!”   (来源:澎湃新闻)   李女士是郑州某公司的职员,单身,人长得很漂亮,至少是7分的水准。   和很多女性一样,李女士也想找一个帅气,工作稳定的对象,最好是公务员,带回家更有面子。   之后,李女士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个叫韩某的男性,对方自称在某城管局的工作,有编制,为了取得李女士的信任,韩某向李女士展示了他的工作证件。   李女士毕竟不是小姑娘,不会对方说什么就信什么。

只是韩某技高一筹,韩某在和李女士聊天的过程中,多次表明他是未婚身份,并对她展开热烈追求,而且还在她面前装可怜,博同情,说要和她结婚。   最终,李女士在韩某花言巧语下沦陷了,和韩某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   李女士说,他们在此后的相处过程中,见面次数不多,以网络聊天为主。让她感到奇怪的是,韩某跟她聊天、见面基本上都是上班时间,就连两人3次外出开房,也选择在上班时间段。   而且韩某一直回避她对其家庭情况的了解,韩某家人生病住院了没人照顾,她说她去照顾,韩某也不同意。   后来,李女士发现一个女同事和韩某在社交软件上聊得火热,韩某依旧声称他‘未婚单身’‘从来没有谈过恋爱’‘需要找女朋友’等等,遂质问韩某。   韩某矢口否认,接着以李女士对他不好、不合适等理由分手。即便这个时候,李女士都没有发现韩某已婚已育的事情。   直到一年过后,李女士偶然从别人口中得知,韩某在和她相处期间已经结婚,并育有一个7岁的孩子。   而后,李女士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此事,几个月后有关部门打电话给李女士反映情况,说他们已对韩某作出政务记大过处分。   对此,李女士有些意难平,韩某的行为这么恶劣,只是记大过,为什么不开除处理?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可以开除韩某的公职吗?   首先,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记大过,刚好属于中间位置,第(三)个级别。   其次,韩某隐瞒已婚的事实,利用自己公职人员的身份,哄骗女性,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针对韩某的行为,最轻可以予以警告,如果认定其情节严重,也可以予以开除处罚。   至于具体要怎么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已经足以说明一切。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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