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中法:公安机关将某人录入信访“重点关注人员”系统,是依据公安内部相关管理

王培聊社会 2025-01-14 23:11:55

鄂尔多斯中法:公安机关将某人录入信访“重点关注人员”系统,是依据公安内部相关管理文件作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行政机关作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公安机关将某人录入“重点关注人员”系统依据公安内部相关管理文件作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属于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对有关人员的内部管理措施行为,内部管理登记行为,一审法院以及被上诉人认为该类行为不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予以采纳。且本案因信访行为引发,同时属于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的组成部分,同样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称其在“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如果属实则应按刑事诉讼程序处理,也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不存在起诉期限问题。 【裁判文书】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内06行终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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