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男子体检时查出右肺结节,他担心会引发肺癌,所以买了一份重疾险。3年后

白羊登义文 2025-01-14 19:25:42

江苏南京,一男子体检时查出右肺结节,他担心会引发肺癌,所以买了一份重疾险。3年后,男子的肺结节发生病变,引发了肺癌,可等他去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称男子在投保前出现的肺结节就是“首次病发”,而男子却没有明确告知,这不符合出险的情形。男子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来源:江苏城市频道)

据悉,李某在2020年参加公司组织的统一体检时,偶然发现了右肺部有个小结节。医生提醒李某,这个结节目前是良性状态,不需要过分担忧,只要定期复查就行。

李某听从了医生的建议,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前往医院进行复查,而每一次的结果都显示结节没有变化,这让他稍微松了口气,继续投身于忙碌的工作与生活中。

2020年4月,出于对未来的未雨绸缪,李某决定为自己购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在某保险公司,李某仔细研读了保险条款,觉得自己符合投保条件,于是毫不犹豫地签署了合同,并按时缴纳保费。

然而命运似乎总爱开玩笑。2023年,李某在一次复查中,医生发现他的肺部阴影有所变化,建议他进行进一步的检查。

经过一系列繁琐而紧张的检查,最终的结果如同晴天霹雳,李某被确诊为“右肺下叶恶性肿瘤”。

这个消息让李某和他的家人陷入了深深的绝望与无助,李某也十分纠结到底是治还是放弃。

这时李某突然想起了自己购买的那份重疾险,如果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那还是可以治一治。于是他迅速联系了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却如同一盆冷水浇灭了他的希望,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李某在投保前,已查出肺部结节,这属于“首次发病”,不符合保险条款的出险情形。

李某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他觉得自己在购买保险时,已经如实告知了肺部结节的情况,而且当时的结节并未被诊断为恶性肿瘤,怎么能算作“首次发病”呢?

李某认为自己被保险公司给欺骗了,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在投保前已经检查出肺部结节,这足以引起他的注意并寻求医疗帮助,因此应视为“首次发病”。

李某则主张,肺部结节并不等同于恶性肿瘤,自己是在投保后才首次被确诊为恶性肿瘤,符合保险条款的约定。

那法院会怎么判?

保险公司制定的合同条款是为了方便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统一的格式条款。

对于这种格式条款,有三个方面的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义务对格式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主要义务、排除合同相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存在多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中,李某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就是需要首次发病才能获得理赔。

那既然如此,不是说保险条款就有效了吗?其实不然。

保险公司光有告知义务还不行,还必须对意思模糊的条款进行解释。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也就是说,光解释还没用,这个解释还必须对被保险人有利,而不是对保险人有利。

本案中,李某与保险公司因为格式条款中的“首次发病”的定义产生了分歧,李某认为首次发病时间应当按照查出癌症之日算。而保险公司则认为,首次发病应当按照首次查出肺结节之日起算。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条款的解释过于宽泛,不符合通常的理解。

即“首次发病”应理解为首次出现“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

法院认为,李某购买重疾险是为了应付将来可能患癌症,而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李某如果出现癌症,保险公司就要进行保险理赔。

既然如此,这个首次发病时间应该理解为首次查出癌症的时间。

据调查,李某首次查出癌症时间是在保险合同的期间范围内,所以符合赔付的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保险理赔款。

可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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