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年仅4岁的女儿,不幸在民宿泳池中溺亡,女子怪妹妹没看好孩子,将她告上法

张晓磊 2025-01-13 18:37:12

江苏,年仅 4 岁的女儿,不幸在民宿泳池中溺亡,女子怪妹妹没看好孩子,将她告上法庭索赔 90 万!妹妹:“你自己就在民宿内,你的孩子你没看好,你还怪我?”网友:感觉姐姐失去了孩子,还失去了妹妹了,以后谁还敢帮忙? (来源;浙江少儿频道) 姐姐小芳和妹妹小丽是亲姐妹,俩人感情一直很好,经常一起带孩子出去玩。。 2024年8月,孩子放暑假,小芳和小丽又带孩子去嵊泗旅游,入住了一家民宿。 民宿里面有一个露天泳池,4 个孩子吵着要游泳。小芳和小丽就给孩子穿上泳衣戴上泳圈去玩水。 期间,小芳对小丽说:“我向民宿前台咨询一下航班,离开一会儿,孩子你先看一下吧。“ 小丽答应了,但没多久,她的孩子就说憋不住要上厕所,她就短暂离开了一下,只留小芳 4 岁的女儿一个人在泳池。 后来,等小丽回来发现孩子已经溺水,立刻喊来姐姐与工作人员急救,但最终抢救无效…… 事发后,民宿老板因为没有在泳池安排救生员,负有安全责任,自愿赔偿70余万元。 可是小芳认为,孩子死的太无辜,又将妹妹小丽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赔偿约90万元。 小芳表示,自己离开时交代小丽照看孩子,可是小丽却带着自己的孩子去了卫生间,留一个这么小的孩子独自在泳池,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赔偿。 小丽辩称:“我全程照看4个孩子,你向民宿工作人员咨询航班是在吧台及民宿内,并未转移监护责任。孩子溺亡是意外事件,你要我赔偿违反家庭伦理。这样下去,以后谁敢帮亲戚朋友看孩子。” 法院认审理认为,小芳自始至终未离开民宿大厅,应当有相应意识和能力履行监护和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 4岁的孩子本身就缺乏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小芳身为孩子母亲,才是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 此外,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监护转移的事实,姐妹二人间未成立委托监管的关系。 即使假定妹妹需共同承担监护责任,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应严格限定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主观过错。 查看酒店监控发现,小丽在孩子嬉水过程中一直履行照看义务,在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施救,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错。因此,法院驳回小芳的赔偿诉请。 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民宿老板太倒霉了,为了两个妈妈的失职承担全部责任!姐姐去看航班做为小姨本身就应该特别看着,因为她去看航班也不是就给她自己一个人看,小姨带着自己的小孩去厕所留一个4岁的小孩在泳池,这就是根本不上心,没把姐姐跟外甥女当一回事,只故自己,所以姐姐怎么能不恨? 也有网友说,答应了帮忙就要尽力,不要一边答应了还一边敷衍!换位思考一下,妹妹的确是有责任的,陪自己的孩子上厕所而放任姐姐的孩子不管,从而导致孩子的死亡,姐姐肯定很生气。无论姐姐起不起诉,她都永远不会原谅妹妹的。 还有网友说,妹妹也好难的,一个人照看四个孩子,谁能想到去个厕所功夫就出事了?姐姐是母亲,不应该放下自己的孩子不管。况且民宿已经赔了七十万,又要妹妹赔九十万,不会从头到尾都是姐姐的一个套吧?正常母亲会让一个大人看四个小孩吗? 其实,法院之所以这样判,是想提倡在非故意或重大的过错情况下,“好意”并不应当承担责任,判决赔偿反而助长自私冷漠的社会风气! 我认为,姐姐喊赔偿不对,但是妹妹也有问题吧,大家一起出去玩,姐姐去问航班的事,妹妹去上厕所应该把姐姐的孩子一起带走或者喊姐姐过来把孩子带过去啊。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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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1xxx37

用户11xxx37

4
2025-01-14 16:42

一家不是好东西……

张晓磊

张晓磊

三千年读史,无外功名利禄。九万里悟道,终归诗酒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