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一案在被收监后有过一次减刑裁定值得关注,当时执行机关秦城监狱建议将李达球刑期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但北京一中院在审理后却明确指出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最终罪犯李达球被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说到这里,可能很多人对法院的“从严掌握”产生了好奇,究竟是具备什么样的情节,才会有这样的判定标准呢?事实上法院对李达球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依据也是很明确的,这便是他在被收监后仍有继续追缴赃款尚未履行,说白了就是李本人在被宣判收监后有其它被认定的赃款家属还没有上交。而监狱执行机关之所以会对罪犯提出减刑,主要还是因为罪犯本人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这也是符合规定的,不过这一案例中让人关注的细节便是如果罪犯有继续追缴赃款尚未履行,那么他是否构成了真正的认罪悔罪呢?而笔者倒是认为,如果赃款不交或是有其他附加刑没有执行的,这本质上就是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构不成认罪悔罪,当然如果其是家属拒不上交,那就另当别论了,至于李达球属于哪一种,法院倒是没有透露。但总的来说笔者还是认为,除去对职务犯罪者的减刑应从严掌握之外,我们也要考虑甚至于采取其他方式督促其亲属家人上交违法所得,只有这样,才能让罪犯已经造成的损失和危害最小化!
能诛吗。
立功,点赞
曾经也是昭平名人
贪赃枉法的就该一律枪毙,没收全部财产,直接受益人全部判无期,非法所得即使追不回,让他也没人能花。
出狱了吗?[打脸]
应发新疆种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