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也晚了!天津,男子吃完烤羊腿准备回家时,却对店里的菜单起了兴趣,于是用外套将

小记聊社会 2025-01-12 21:12:53

后悔也晚了!天津,男子吃完烤羊腿准备回家时,却对店里的菜单起了兴趣,于是用外套将菜单带走。没想到,店员发现少了一本菜单后选择报警。事后,公安机关以盗窃他人财物为由,对男子做出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男子喊冤:谁知道一本菜单能值634元?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在2024年3月7日,男子侯某来到当地一家餐厅,点了一份烤羊腿。

就餐期间侯某发现,这家店烤的羊腿味道鲜美,口感不错。再加上店内装修考究,布局合理,这给侯某带来很好的就餐体验。

吃完饭后,侯某刚要准备离开,可是无意间瞥了一眼桌子上的菜单,一时间竟动起了歪心思,趁着服务员不注意,用外套将菜单包住,然后离开了饭店。

没想到,饭店发现少了一本菜单之后,经过查询监控,这才知道是侯某将菜单带走,于是选择报警处理。

铁证如山,侯某如实交代了自己拿走菜单的过程,并诚恳的向店家道歉。

岂料,公安机关却告诉侯某,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经过价格认定中心的认定,该菜单价值为634元,也就是说,侯某已经构成盗窃他人财物罪。

于是,公安机关对侯某做出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侯某喊冤,认为公安机关对自己的处罚过重,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并提出以下理由:

侯某虽然将菜单带回家,但是主观上并没有将其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对店家造成很大的影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本案中,侯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诚恳的向店家道歉,也得到了店家的原谅,公安机关应该以教育为主。

公安机关辩称:

根据店家监控录像以及侯某的供述,确定侯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经价格认定中心的认定,该菜单价值600余元,侯某已经构成盗窃他人财物罪。之所以对其做出拘留3日的处罚,也是考虑到侯某认罪态度良好,已经对其酌情减轻处罚。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法院审理时查明,侯某将饭店的菜单带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已经构成盗窃他人财物罪。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侯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可是侯某却出于好奇心,将饭店的菜单带走,对饭店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综上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侯某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遂驳回侯某的诉求。

侯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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