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青田,男子兄妹5人,其他人都成家结婚,唯有他没有娶妻。男子不慎在工地坠亡。工地赔偿87万。全部打入老二账户。安葬后剩下77万,其他三兄妹要求分钱,被老二拒绝。三兄妹怒把老二告上法庭,要求分割77万赔偿款。法官却发现老二把50万都转到他儿子名下,三兄妹认为老二恶意转移财产。老二却说他小儿子过继给老三,这笔钱应全部由他儿子所得。法院判决却让人意外。
2017年11月,章仙成在工地坠亡的噩耗传来。章家四兄妹悲痛欲绝。
章家5个兄妹。章仙成是老三,其余四兄妹都早已结婚成家。唯独老三没有娶妻。
虽然老三没有结婚,但五兄妹团结和睦互相帮助。弥补了他没有结婚的遗憾。
五兄妹以为,他们会这样幸福的生活下去。谁知老三却出了这样的意外。怎不让兄弟姐妹悲痛欲绝?
因老三没有结婚,施工方要求其余四兄妹到杭州。双方沟通后,四兄妹在协议上签字。施工方把87万赔偿款打入老二账户中。
谁都没想到,仅仅一个月后,四兄妹会因为这笔赔偿款对簿公堂。这官司还打得一波三折。
之后,全家人怀着悲伤的心情送走老三。
人生漫漫,他们本有五兄妹互相陪伴,老三突然去世,此后不论是过年过节,他们中间将永远少了一人。
可人生难免有缺憾。虽然老三走了,如果四兄妹依旧团结和睦。也不失为一桩美事。
但人生总是充满了未知。
安葬完老三后,赔偿款还剩下77万。其他三兄妹要求老二把钱拿出来分割。却被拒绝。
三兄妹大怒,他们认为老二贪得无厌,竟然想一人把其他兄妹的份额也霸占去。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分割77万,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法院当即冻结了老二的银行账户。但法院在调查时却发现,老二把55万转账给他大儿子,其余27万在银行取的现金。
奇怪的是,老二大儿子名下没有任何财产。
因事情太过蹊跷,法院把老二大儿子列为被告人。
谁都没想到,法庭上居然出现让人意外的一幕。
1、法庭上, 老二却说,他的小儿子章旭东过继给老三,算是养子。
五兄妹中,他跟三弟感情最好,小儿子章旭东是三弟养子,邻居们都知道。
三弟去世后,小儿子按照农村风俗为三弟披麻戴孝,摔老盆。
既然小儿子跟三弟之间形成收养关系,那三弟的所有遗产和赔偿款都应该由小儿子继承。
2、老大和两个妹妹却说老二撒谎。
如果老三收养章旭东,他们不会不知情。
如果真有收养关系,为何老三户口本上只有他一人?为何施工方当初不让章旭东去签字?反而让他们四兄妹去?
老二分明是太过贪心,想独霸老三的赔偿款,才编造出这种谎言。老三和章旭东根本就没有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父母都已不在。老三又没有结婚。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
那老三的赔偿金应该由他们四兄妹共同分割。
3、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章旭东是否和章仙成构成收养关系?
第一,按照现行法律,收养应该去民政部门登记。
但是,在1992年《收养法》施行之前,关于收养问题主要规定于1984年8月3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第28条明确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92年4月1号的收养法和99年的不同,不要求对近亲属收养进行强制登记,只要邻居和社会认同这种收养关系就可以。
但收养人必须年满35岁,无子女,有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本案中,根据老二所说,推断章旭东过继给章仙成时,章仙成未满35岁。
邻居们都不知道二人有收养关系。
村里修建的族谱上,章旭东名字登记在老二名下。章旭东户口和医保卡也在老二名下。
由此,可认定章旭东和章仙成之间没有形成收养关系。
第二,既然双方无收养关系,赔偿金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应该按近亲属和死者生活远近以及紧密度来分割。
有多名村民作证,老二老三平常关系很好。老三生病时,紧急联系人填的是二哥。也是老二去医院照顾。
老三去世后,是老二的小儿子章旭东摔老盆,穿孝衣。
因此,章旭东应分得部分赔偿款。
综上,法院判决:赔偿金应分成五份,由四兄妹和章旭东共同分割。老二分得48%。老大老五各分16%。老四分20%。
原本和睦的四兄弟,因为这笔赔偿金撕破脸皮,还把后辈牵扯进来。
这场官司之后,四兄妹再也回不到从前。
牵扯到利益纠纷时,一家人应友好协商,公平分割。不要妄想贪图他人财产。
当遇到利益纠纷时。如果因为钱财让亲人变成仇人。是这个家族的悲哀。也是兄弟姐妹间的遗憾。
信源:法治天下《反目的四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