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母亲去世后,两个女儿为了争夺房产份额,分别拿出一份遗嘱,而且遗嘱内容还互相

肆时说说 2025-01-10 12:52:49

上海,母亲去世后,两个女儿为了争夺房产份额,分别拿出一份遗嘱,而且遗嘱内容还互相矛盾。两姐妹协商不下,都要求继承母亲的房产份额,为此闹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刚刚为母亲办完葬礼,赵兰便主动找到姐姐赵梅,商量房子的事。

赵兰知道,母亲秦大妈生前居住的这套房子不是她单独所有,而是登记在她和姐姐赵梅名下,属于两人共有。

所以母亲在2017年写下了一份遗嘱,明确表示,她和大女儿赵梅同住的这套房子归二人共有,房本上写着两个人的名字,为了公平公正,她去世之后,自己的一半份额,两个女儿平分,各占25%。

所以,赵兰拿出这份遗嘱,要求姐姐卖掉房子,将25%的份额分给自己。

赵梅一看赵兰手里的这份遗嘱,一脸疑惑,因为自己手里也有一份母亲立下的遗嘱,而这份遗嘱的内容跟妹妹手里的大不相同。

她手里的的这份遗嘱立于2009年,内容大致为:我去世后,自愿将该房屋中属于我的一半份额,全部留给我大女儿赵梅。该遗嘱已经在公证处做过公证。

面对两份遗嘱,两姐妹大眼瞪小眼,想不通,母亲为何会立下两份完全不同的遗嘱呢?

但亲兄弟都明算账,金钱面前,人性往往经不起考验。两姐妹谁也不肯退让,多次协商,都没有办法达成一致意见。

父亲走的早,母亲这一走,赵兰和赵梅两姐妹也没个主心骨,手里都有母亲的遗嘱,两人谁也不愿妥协,甚至还为此闹的很不愉快。

为了解决纠纷,两人来到法院,让法官来好好断一断这桩家务事。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大女儿赵梅拿的那份遗嘱是2009年订立的,而且还是公证遗嘱;小女儿赵兰拿的遗嘱是2017年所立,属于最后订立的自书遗嘱。

从遗嘱形式上来看,这两份遗嘱都是有效的,但到底根据哪一份遗嘱来继承,这才是本案争执的焦点。

首先,法院本着家务事以和为贵的原则进行调解,希望能够在庭前化解矛盾,分割遗产的同时,还不伤及亲情。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经过法院调解,赵兰和赵梅还是无法协商达成一致,两人都是各执一词,要求按照自己手中的遗嘱来分割房产。

赵梅表示,她的遗嘱经过公证,效力最强。而且,母亲一直和她一起生活,房产证也是她和母亲两个人的名字,房子本就应该归她。

按照《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如果有公证遗嘱的,应当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她手中的遗嘱是经过公证的,应该按照这份遗嘱来继承,她要求把房子过户到她一个人的名下。

赵兰不乐意,母亲明明在后面修改了遗嘱,自书遗嘱说的很明确,母亲的房产份额,她们姐妹俩一人一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赵兰坚持认为,母亲最后改变了主意,只是赵梅不知道,而且母亲是2022年去世的,那时候民法典已经适用。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并没有规定公证遗嘱效力最强,只是看时间最后的遗嘱,因此,她的这份遗嘱是唯一有效的遗嘱。

法院认为,纠纷的核心在于法律适用的问题,到底是适用《民法典》还是《继承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区分。

具体到本案,秦大妈虽然在2022年去世,但她立的遗嘱分别在2009年和2017年,都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该按照继承法来考虑秦大妈的遗嘱效力问题。

最终,法院认为应当按照赵梅持有的公证遗嘱进行遗产分割,秦大妈的份额全部归赵梅所有。

赵兰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驳回了赵兰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场纠纷,大家觉得秦大妈的意愿到底是什么?按照哪个遗嘱分割更合理呢?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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