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甘肃张掖,一女子逛超市时被一条泰迪狗扑了一下,把女子吓了一跳。女子要求狗主人道歉,但遭到了拒绝,于是女子就踢了狗一脚。狗主人怒了,与女子发生肢体冲突,结果被女子暴打了一顿。事后,女子因打人被警方罚了200元,而狗主人又将女子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6500余元。法院判了!
(来源: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上午,女子杨某带着她心爱的泰迪犬“豆豆”来到了一家超市。豆豆活泼可爱,在超市里跑来跑去,十分地活泼。
就在这时,女子梁某走进了超市,她打算买些日用品。可她才刚走到门口,豆豆就突然蹿了出来,直接蹦到了梁某的大腿上,梁某当时被吓得边大叫边后退,以为自己要被狗咬了。
杨某见状,立即走上前抱住豆豆,然后淡淡地说了一句:“不用怕,我家狗不咬人的,它就是太皮了。”随后杨某便准备离开。
梁某心里很不是滋味,自己平白无故被吓了一跳,对方居然连句道歉都没有。梁某立即叫住杨某,要求其道歉,可杨某却说自己的狗不是故意的,然后不理梁某,扭头就走。
梁某见状,看着被放到地上的豆豆,直接一脚给踹了上去,超市内顿时响起了狗的惨叫声。
杨某立刻转身指着梁某气愤地说:“你干什么踢我的狗?它又没咬你!”
梁某也不甘示弱,立即回怼了上去,随后二人由口角发展到了肢体冲突。在冲突中,梁某的力气明显比杨某大很多,她一下就把杨某打倒在了地上。
超市工作人员见状,连忙上前将二人拉开。梁某因为生气所以不打算买东西了直接回到了自己的车上准备离开,而杨某起身后看到梁某想走,立即追了上去阻拦。随后二人再次发生肢体冲突,杨某又一次被打倒在地。
这次杨某报了警。警方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认定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但鉴于杨某有错在先,所以只对梁某处以200元罚款以及口头的批评教育。
而杨某因为受伤严重,去医院做了检查,随后将梁某起诉到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6500余元。
事后,杨某觉得自己太委屈了,决定把梁某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6500余元。
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争议十分激烈。
杨某坚称自己的狗没有咬到梁某,可梁某却用脚踢了狗,这实在过分了。
而梁某则辩称杨某遛狗不拴绳,且狗突然冲出来吓到了自己,所以才踢它一脚,这是正当防卫,而且自己之所以动手,是因为杨某先骂人的,后来也是杨某阻止自己离开才打了杨某。
其实从这起案件来看,双方是均有过错的。
首先,杨某在超市内遛狗不拴绳,存在重大过错。
《张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民应当文明养犬、饲养宠物,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二)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得进入禁犬区域。
杨某带着泰迪狗进入人流量极大的超市,其应当注意给狗系好牵引绳,必要是要给狗戴好口罩。
可是杨某却放任狗在超市内乱跑,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按照规定,有关部门可以对杨某的行为处以50~200元罚款。
而杨某在狗被梁某踢了以后,本可以报警处理,但其却对梁某进行辱骂,导致冲突升级。
因此,杨某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其次,梁某在被杨某的狗吓到后,本可以报警处理,但她却踢了杨某的狗,甚至对杨某大打出手。
此外,杨某在第一次被打后,就报了警,并要求梁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可是梁某却要开车离开,不打算处理此事,这导致了冲突进一步升级,且第二次还是梁某将杨某打倒在地。
因此,梁某在处理这起纠纷时,未能做到很好的克制,使得冲突加剧,且造成了杨某身体上的损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梁某因为自身的过错,导致杨某受伤,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梁某与杨某双方均有过错,而梁某在打伤杨某一事上过错较大,故判决梁某应当承担60%的责任,应当赔偿杨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219.8元。
对此,您怎么看?
因:不拴狗绳,果:被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