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洮,一KTV老板邀请一众好友参加自己的生日聚会,一直狂欢到次日凌晨3点。可

后妃秘史 2025-01-08 09:26:04

甘肃临洮,一KTV老板邀请一众好友参加自己的生日聚会,一直狂欢到次日凌晨3点。可谁知KTV老板在回家途中与另一位朋友双双溺水身亡。事后,KTV老板的家属将当晚参与庆生的人全都告上法庭,索要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同饮者无需担责,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

(来源:红星新闻)

冯某经营了一家KTV,期间也结交了不少好友。2023年10月的一个夜晚,这家KTV里灯火通明,音乐震耳欲聋,那天正好是冯某的生日,他打算在自己的KTV内给自己庆生。

为此,冯某特意邀请了好友王某、李某、张某、赵某等人。聚会上,大家欢声笑语,酒瓶碰撞的声音此起彼伏。

可是作为这次聚会的主角,冯某却滴酒未沾,只是看着朋友们在一起开怀畅饮。

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眼间已到了次日凌晨。大家都玩累了、闹够了,便各回各家了,最终只留下了冯某和赵某二人。

冯某与赵某家住同一个方向,所以二人便一起结伴回家,可知道当天下午,冯某与赵某都没有到家。

冯某和赵某的家人报了警,最终警方在一条河里发现了冯某和赵某。经鉴定,二人均是溺水身亡。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死讯,冯某和赵某的家人悲痛欲绝。冯某的家人更是认为,如果不是这场聚会,冯某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

之后,冯某的家人将参与聚会的王某、张某、李某、水某、宿某告上法院,要求他们为冯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支持冯某家人的诉求,认为同饮者应该对冯某的死亡负责。但也有人反对,认为冯某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饮者不应该为他的死亡买单。

那么法律上对此是如何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条规定的意思是,要确定一个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要看他有没有过错,其次这个过错与侵权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过深入调查,得出了以下几项结论:

1、冯某虽然作为聚会的组织者,但他在庆生期间并未饮酒。

这意味着,冯某并没有因为饮酒而失去意识,也没有因为饮酒而增加发生意外的风险。

2、在聚会结束后,王某等5人先行离开,后冯某是与好友赵某一起离开的。

也就是说,王某等5人有不在场的证明,且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等5人在冯某离开时,有过任何疏忽或不当行为。

3、警方调查发现冯某和赵某是溺水死亡,并排除了他杀的可能。

这意味着,冯某的死亡并不是因为某个人的过错或疏忽而导致的,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发生的。

基于以上这三点,法院认为:

王某等5位同饮者在冯某溺水身亡一事上,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冯某家属的诉请。

可是对这个判决,冯某的家人难以接受,他们认为同饮者之间应该有一种相互照顾的义务,王某等5人应当将冯某送回家才行。

于是冯某的家属提起了上诉。

但二审法院认为:

冯某是这次聚会的组织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组织者冯某对来庆生的王某等人尽到照顾义务。

但根据现有证据,冯某当时并未喝酒,只喝了点饮料,他全程都是清醒的状态。直到冯某与赵某离开时,都没有任何的异常,而王某等人喝醉酒后就先行离开。

此外,根据监控显示,冯某与赵某离开时,并没有任何的异常。

因此,就现有证据来看,王某等人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冯某的意外死亡对其家属打击很大,但这并不能枉顾法律,不能支持谁死谁有理的不良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冯某家属的诉请。

对此,您怎么看?冯某和赵某到底是如何溺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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