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花钱装修的房子,凭什么不能拆?”西安,一男子租下一套毛胚房后,斥巨资进行装修,在租住了8年后,因男子要续租时与房东就租金的问题谈不拢,便在一气之下放弃续租并拆除了空调、房门及地板等。岂料事后,房东竟找到男子认为,男子的破坏行为影响他后续出租,遂向其索要赔偿,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椒点视频) 事情是这样的,2014 年,陈先生入手了一套毛坯商品房,本想着靠它投资赚一笔,没曾想市场行情不佳,房子只能一直空着。 到了 18 年下半年,陈先生偶然结识了房屋中介小赵。两人一番攀谈后,陈先生把房子租给了小赵,并且约定由小赵出资装修。 “合同上得写清楚,租赁到期后,室内可移动的归你,固定的归我。”陈先生特意提醒小赵。小赵点头表示明白。 在两人签下协议后,陈先生心里暗喜,感觉自己捡了个大骗子,因为在他看来,房间内的门板、地板等那肯定都是不可移动的,这等于说有人免费给自己精装修房子,还能每月坐着收租,多好的事儿。 没想到,这一租就是整整 8 年。这期间,小赵一直按时交租,双方合作还算顺利。
可到了 2025 年 1 月 1 日,房子到期,可能是因为陈先生要涨价的缘故,双方就租金问题一直没谈拢。
小赵经过仔细思考一番后,决定不再续租。 在赵搬走后,陈先生兴致勃勃地去查看房子,准备重新出租。
可门一打开,他傻眼了。屋里乱七八糟,木地板全被撬走,房门没了踪影,中央空调也被拆得只剩下一个大洞,天花板破败不堪。 “你这也太过分了!”陈先生气得打电话质问小赵,“地板、房门怎么能拆走?这些都是不可移动的物品!你把房子弄成这样,影响我后续出租,必须赔偿损失。” 小赵却不慌不忙地回应:“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可拆除的都算可移动物品,只有墙上的瓷砖、涂料那些才是固定物品。我拆走这些是合理的。” 双方争执不下,只好报警。
警察来了后表示,双方对可移动物品和固定物品的界定存在分歧,系民事纠纷,建议只能走法律途径,即通过法院来决断。
对此,网友议论纷纷,有人认为,“房屋是房客装修投入的,不属于房东出租屋提供的,房客完全可以拆下来带走,他没有错。”
也有网友表示,“租客将房门、地板拆下来就没有任何用处了,这样做完全是为了赌气,是在破坏房屋,因此必须要赔偿房东。”
那么,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陈先生和小赵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室内可移动的物品属于承租方,其他固定物品属于出租方。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陈先生和小赵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其中的内容。
对于本案而言,争议的关键在于,小赵拆除的地板、房门等是否符合可移动的物品。
在这里就要引入一个民法上“附合”的概念,即动产与不动产结合后,动产非经损毁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与不动产分离,由此成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
简单来说,如本案中,若木地板、房门等安装后已与房屋紧密结合,非经破坏难以拆除,就可能构成附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本案中,如果涉案的木地板、房门等被认定为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合同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小赵有权拆除,但需保证房屋不被毁损。
若被认定为已形成附合,则小赵无权进行拆除,其拆除行为构成违约侵权,最终需要向房东赔偿相应的损失。
小赵也就当然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相信小赵在答应为陈先生的房子进行装修那一刻,陈先生也作出了相应的让步。
而如今两人却因房租问题,闹得两败俱伤,实在让人唏嘘不已。其中种种因果,不言而喻!
有一句话叫叫做“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也有一句话叫做“唯有真心待真心!”
对此,你怎么看?你是支持陈先生还是小赵?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