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女子到超市购物,被一只没牵绳的宠物狗扑了腿部和腹部,狗主人没有道歉,女子就踢踹了宠物狗。结果宠物狗主人看到,顿时不干了,与女子发生撕扯受伤。事发后,狗主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会怎么判? (来源:红星新闻) 9月3日中午,梁女士见时间比较充裕,抽空前往张掖某超市,买点东西回家填充一下冰箱。 当时女子杨某和朋友,正带着她的泰迪犬在超市里购物,杨某觉得她的泰迪很听话,从不会咬人,就没有牵住泰迪的绳子,任由泰迪到处跑。 在杨某看来,她家的泰迪很懂事,所有人都会喜欢它,不会有问题。 可泰迪从超市跑出看到梁女士,突然兴奋起来,跑上前扑了梁女士的腿部、腹部,如果换一个人,也许不会有什么问题。 但梁女士不一样,她从小就怕狗,小时候更有被一只大狗追赶的经历,长大后每当看到狗,她都会下意识地躲得远远的。 泰迪突然扑上来的时候,梁女士没注意,等到她想要躲闪时已经来不及了,然后只见泰迪扑到梁女士身前,将她吓得脸色苍白,连连后退。 泰迪没有恶意,它只是出于好奇,爪子轻轻拍了拍梁女士的腿部和腹部。 见泰迪吓到梁女士,杨某没有道歉,只说了一句“没事”,就准备离开现场。 梁女士认为杨某的态度不对,在杨某准备离开时,用脚踢踹了泰迪一下。 杨某看到,顿时心疼得不行,遂与梁女士发生口角,并用手指着梁女士辱骂脏话,引发了双方的对骂。 冲突升级后,梁女士气愤不过,先用手将杨某的手(杨某指着梁女士)挡了回去,同时动手推搡杨某、打向杨某胳膊,并用身体冲撞对方。 经超市老板劝解,双方停止了肢体冲突,但仍旧在持续对骂。
骂了一阵后,梁女士觉得没意思,准备把将停放在门口的车辆熄火,然后离开。 怎料,杨某不干,阻止梁女士离开,又与梁女士发生撕扯,并在撕扯过程中,不慎倒地。 杨某到医院治疗,医生诊断其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随后杨某将梁女士起诉到法院索赔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6500余元。 1、梁女士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是正当防卫,还是不法侵害?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梁女士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法院自然要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杨某败诉,梁女士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正当防卫有一个很重要的点,行为人必须要有防卫的意识。 也就是说在主观上,防卫人必须具有明确的防卫意识,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正在被不法侵害,从而做出防卫行为,阻止不法侵害的进行。 杨某指着梁女士辱骂的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侮辱他人,如果否认此时梁女士有防卫权,就意味着杨某可以无限制的辱骂下去。 这是不是意味着,梁女士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防卫行为呢?
答案是否定的。 梁女士先踹了杨某的泰迪,遭到杨某辱骂后,又用手将杨某的手(杨某指着梁女士)挡了回去,同时动手推搡杨某、打向杨某胳膊,并用身体冲撞对方。 再加上后续的一系列行为,可以认定梁女士主观上是伤害的故意,而不是防卫意识,所以梁女士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杨某对冲突的升级,存在严重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事情到了这里,就是对杨某和梁女士双方之间,就本次撕扯事件的责任划分,谁的过错大,谁承担的责任就更多。 法院意见: 杨某打了电话报警后,两人本应等待民警前来处理,无论当时梁女士是否离开,都应由民警处理,杨某撕扯梁女士,导致损害事故扩大,杨某具有过错。 法院酌定,梁女士承担此次纠纷60%的责任,赔偿杨某12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