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统一全国养老金计发方案细则,纠正计算差距 养老金差距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缴费多少,多缴多得;缴费长短,长缴多得;退休年龄,迟退多得;不同的指数算法导致的差距;不同的缴费计发基数导致的地区差异。 如果说,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迟退多得、地区差异造成了差距,老百姓虽然感到差距巨大,但尚能理解的话,那么,同样的国民,同一省市,同样的企退,却采用不同的指数计算方案区分群体,区分行业统筹单位的离职和现职,造成了很大差距,与视同工资高(多缴)多得相反! 比如,事业与企业过渡期指数不同算法。 又如,江苏企退特定情况下存在三种指数算法: 如果92-95年行业统筹单位未建个人账户实缴,则: 转江苏省市区的(下岗离职人员),以“1”替代未交年度“实缴指数”; 而原单位现职人员,以实缴后若干年平均值替代未实缴年度“实缴指数”(客观公平); 非行业统筹单位的人员,以92-95年实缴(工资)指数计算(客观公平)。 显然,上述三种不同指数算法,会造成92-95年实际工资指数高于1人员权利的减损,特别是工资高人员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差距巨大,并减损了基础养老金! 也就是,同样始终生活工作在江苏企退,92-95年未建账实缴养老保险的行业统筹单位下岗离职人员,如果实际工资指数高于1,按1替代“实缴指数”算法,养老金要比行业统筹单位的现职人员,以及非行业统筹单位的人员要少,甚至比采用全程平均指数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兄弟省市企退职工低很多! 这种区别企退职工离职与现职身份,减损下岗离职人员权利的做法,与《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利的社会法则,与《立法法》地方政府立法规则,与《社保法》多缴多得的立法本意,不相符! 因此,在养老金计发公式一致的情况下,国家还应统一指数计算细则,取消有的地方存在的厚此薄彼不平等的规定。特别是同一省市同一群体退休政策应保持一致,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养老金计发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政策对所有群体是一致的,特别是同一个省市用同一杆尺衡量,养老金适度提低限高,计发高点低点不是很大问题,关键是计算方案不能厚此薄彼区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