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一男子用无人机向某酒店内偷拍,被51楼旅客发现后,直接报了警,警方关掉警灯,驾驶警车暗中追击,同时利用高空探头实时监控,将男子抓获随后,警方在男子的存储设备中,发现了多段用无人机拍摄的不雅视频。目前,警方正在调查中。
(案例来源:荔枝新闻)
1月2日23时左右,某酒店内的一位旅客正享受着宁静的休憩时光,却意外发现天空中有一个小型无人机在环绕飞行。
起初,旅客并未在意,但无人机的飞行轨迹却让他心生疑虑。
无人机在酒店周围盘旋片刻后,竟向城西方向飞去,消失在夜色中。
察觉到异常的旅客迅速报警,民警们立即行动起来。
他们关掉警灯,驾驶警车悄然追击,同时利用高空探头实时监控,紧紧锁定无人机的踪迹。
经过一番追踪,无人机最终在阳光花苑小区北门的一处院落内缓缓降落。
民警们迅速赶到降落地点,对周边的住户和商家进行了细致的盘查。
在东虹路的一家名为“老诚一锅羊蝎子店”的餐馆内,民警们发现了疑似操控无人机的男子。
他们随即对该男子的无人机内存卡、遥控器及手机进行了检查,这一查,竟揭开了惊人的秘密。
在男子的存储设备中,民警发现了多段用无人机拍摄的不雅视频。
这些视频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更触碰了法律的底线。
面对铁证如山,男子无从狡辩,被民警逮捕,带到警局,目前,正在审理中。
男子用无人机拍摄不雅视频,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是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拍摄他人在公众场合的不雅视频,显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因为这种行为涉及未经允许的记录和可能的传播。
《民法典》第1018和第1019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治安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用无人机进行拍不雅视频,侵犯了旅客的隐私权以及肖像权,如果男子将视频进行散布,其情节严重,就不只是拘留罚款的处罚了,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64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拍摄并传播他人在公众场合的不雅视频,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还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因此,建议公众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隐私和肖像权,不参与拍摄和传播不雅视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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