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双鸭山,58岁男子追求小20岁的女友,怕女方嫌弃他岁数大,想用经济实力征服对方,分4次给女子转了100万。然而,钱并非万能,女友还是提出分手,男子立马将女友告上法庭要回100万,一审、二审男子两次不说实话。法院判了!
李伟苦苦哀求洪艳再给他一次机会,他会更珍惜两人的感情。
洪艳只是冷冷的看了李伟一眼转身就走,他再次追出去,让洪艳把自己转给她的100万立马还回来!
洪艳鄙视李伟的为人,果然自己判断的没错,这就是个没担当的男人,幸亏自己抽身而退。
但100万是李伟在恋爱期间主动赠与的,自己从来没有向他要过1分钱。
刚一提分手就想把钱要回去,这明明就是想白嫖!
原来58岁的李伟是单身,虽然他事业有成,但至今没人爱,没人疼。
在一次生意伙伴的聚会上,李伟一眼相中了年轻漂亮的洪艳。
酒局中,众人谈笑风生,相互敬酒,到处都乱哄哄的,唯独在一个角落里端坐着一个文静的女子。
她置身于繁华的场所,却安静的如同出水芙蓉,出污泥而不染。
她的与众不同引起了李伟的注意。
李伟久处生意场中,所接触的女性大多是女强人,那些人,要么强势盛气凌人,要么刁钻让人处处设防。
而这个女子,正是自己所喜欢的类型,她安静的让人踏实。
得知洪艳也是单身,李伟顿时喜出望外,他开始疯狂的追求洪艳。
但他深知两人之间的差距,单从年龄上来说,两人足足差了20岁。
他已经58岁,马上就要进入花甲之年,而洪艳刚刚38岁,正如进入成熟期的果实,丰满而充满了韵味。
从此李伟陷入其中不能自拔,他对洪艳展开了热烈的追求。
最终,洪艳被李伟的锲而不舍打动,两人正式恋爱。
李伟发现洪艳有时会流露出很在乎他的年龄,毕竟两人整整差了20岁。
李伟也知道自己在年龄上是处于劣势,但他是生意人,坚信只要有钱,没有办不到的事。
恋爱期间,李伟不但对女友百依百顺,还赠送各种小礼物百般讨好洪艳。
为了证实自己的经济实力,以此消除两人之间因年龄差距带来的影响。
李伟分4次给洪艳转账100万!
然而,钱还真不是万能的,两人之间不仅存在着年龄上的差距。
在为人处事各方面,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反差,洪艳认为两人三观不合,就算凑合着结婚,以后婚姻中也会出现众多问题。
最终,洪艳决定退出,她向李伟提出分手,尽管李伟苦苦哀求,洪艳却不再被打动。
李伟也明白了,强扭的瓜不甜,但他认为,自己曾转账给洪艳了100万。
既然洪艳提出分手,两人达不到结婚的目的,100万就必须还回来!
洪艳却认为,100万不是自己向他要的,而是李伟自愿赠与的,现在想要回去,李伟就是想白占便宜。
昔日的恋人为100万翻脸,甚至比翻书都快,李伟起诉到法院,但他没说实话。
李伟称100万转给洪艳,是以她的名义买理财产品,100万只是让洪艳来保管。
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李伟的证据仅有二人的聊天记录,因此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保管关系。
李伟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一审驳回了李伟的诉求。
李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李伟再次改口称100万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女方的彩礼。
既然女友提出分手,那么100万的彩礼应该退回。
但他仍拿不出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他所说的为实情。
二审判决,100万属于李伟自愿赠与,洪艳不用归还。
1、如果无法证明李伟的转账存在特定条件或目的,则被认定为普通赠与。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如果李伟无法证明其转账并非基于无偿给予的意愿,而是基于某种条件或目的,就难以推翻赠与的认定。
2、李伟主张100万是以洪艳名义买理财产品或作为彩礼,但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由于李伟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指当事人提出主张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3、法律判决应当以证据为基础,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则。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支持一方的主张,以确保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审判决,认定100万属于李伟自愿赠与,洪艳不用归还,符合法律对于证据和举证责任的规定。
法律是公正的,任何谎言在法律面前都不能成立,李伟只能自食其果。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李伟仅提供两人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保管关系,驳回了他的诉讼。二审维持原判。
怀疑这法官是这女的表舅的二大爷家的三姑娘的三儿的脑残儿的亲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