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女子花了153元买的蛋糕,让外卖员放在门口,结果被80岁的老太给拿回家吃了一大半。最后,女子让老太赔钱,对方一毛不拔,还说“我以为你们不要的,并且我拿回来的时候就长这样,我还没有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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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定制了一款153元的蛋糕,但是外卖员送来的时候她不在家里,还在外面购物,于是她让外卖员给放在家门外,因为她马上就会回家,到时候提进去就可以了。
外卖员坚决不同意,说:“这么贵的东西,我给你放在家门外,万一丢了你再找我麻烦怎么办?”
小张说:“你开视频,我检查一下蛋糕,如果完好无损,你就给我大大方方地放在那里吧,我们邻里邻居的不会有这样的现象。”
最后,双方视频确定了蛋糕确实是完好无缺后,外卖员才给小张把蛋糕放在了家门外,并且一再强调:“你是认同了我给你放在这里的哈,到时候万一出现问题,可千万不要找我麻烦。”
小张也一再强调:“你放心,既然我检查了蛋糕完好无缺的,我就不会再找你麻烦的,你就放心地去送你的餐吧。”
这时,外卖员才放心地走了。不一会儿,小张也回来了,可是她走到家门口,左看右看都不见蛋糕呀,她心中一咯噔,她想:外卖员担心的事情真的发生在自己身上了吗?
现在她又不好打电话给外卖员了,因为她信誓旦旦地说过这类问题,不会找对方的,这怎么办呢?该从哪里着手找蛋糕啊?
于是她抱着侥幸心理敲开了邻居家的门,对方是一位80岁的老太,幸好映入眼帘的就是自己的那款蛋糕,但是看到蛋糕的样子却不是完好无损的,而是已经少了一大半。
小张立即不高兴了,质问老太:“你是不是把我的蛋糕吃了?你怎么可以这样做呢?你问过我没有?”
老太赶紧说道:“我没吃你的呀,我看蛋糕放在地上,以为你们小年轻不要了,心想这多浪费呀,于是就拿回了家,并且还说我拿回家的时候就长这样呀,我又没吃你的。”
小张心里笃定是老太吃过,自己和外卖员视频过,人家的蛋糕是完整无缺的,你现在都少了一大半了,还说没吃过,于是生硬地说道:“老太太,你可别撒谎,我和人家是视频过的,我知道人家送来的蛋糕可不是这样。”
并且还说:“我这个蛋糕都还没有提回家享用,怎么可能就不要了呢?现在你的蛋糕少了一大半,不是你吃的,是谁吃的?你可别撒谎啊。”
老太太有点慌了,直接说道:“我都80岁的人了,我从来不做这种事情,就是以为你们不要了,想着不要浪费了东西才拿回来的,你以为我自己就买不起吗?”
小张不想多说,因为她实在气得力不从心了,于是说道:“啥也不说了,你赔钱吧,我的是153元买的,你现在弄成这样,我只希望你赔我钱了事,我自己重新买。”
老太太不答应了,本来以为你们不要的,我拿回来也尝尝鲜,现在你却要我赔你钱,那我得不偿失了吗?
女子也是气不打一处来。“你把我的蛋糕折腾成这样,你还不赔钱,还理直气壮地说你不是这样的人。那好吧,我直接报警。”
最后,民警来了后,老太太还是一毛也不赔,最后幸好老太太的子女得知消息,向小张赔礼道歉,毕竟也知道自己的老母亲做事不厚道。
不过,153元的蛋糕,对方只赔了100元,小张也不想多说什么,只要对方赔礼道歉就行了,至于亏损的那部分钱,自己也就认了。
有人就说老太太咋回事呢?怎么嘴这么馋?打开后如果完好无缺的,人家肯定是要的呀,如果是打开已经吃剩了的,你也不该捡回去再吃呀,万一吃坏了肚子怎么办?
幸好老太太的子女还懂事,帮老太太赔礼道歉,承担了费用,要不然老太太还不知道怎么收场呢。 1、老太把蛋糕吃了一部分,侵犯了小张的财产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太的行为导致小张的蛋糕无法正常食用和享用,小张有权要求老太承担赔偿责任。
2、小张与外卖员通过视频确认蛋糕完好无损后,同意外卖员将蛋糕放在门口,双方达成了一种临时的保管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外卖员按照约定将蛋糕放在门口,完成了保管的交付行为,小张也承诺不会因蛋糕丢失而找外卖员麻烦,双方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3、小张作为蛋糕的所有权人,其财产权受到了侵害,有权要求老太赔偿损失。在与老太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选择报警是合理的维权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还好,没吃坏肚子,否则你更说不清楚了!可能还得打官司!
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