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5岁的大妈赵婉如前往公园晨练。她见座椅无人,便伸手拽住试图抻拉身体,不料座椅翻倒,赵婉如摔倒在地身受重伤。医院诊断其为腰椎体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家属李建得知后气愤不已,将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8万元。最终,法院判决结果令人意外。
(来源:极目新闻)
事发当天,赵婉如像往常一样来到公园。她环顾四周,发现平日里热闹非凡的座椅区此时却空无一人。这让她心中涌起了一股莫名的兴奋,仿佛找到了一个独享宁静的小天地。
于是,她快步走到一张长椅前,伸手拽住椅背,试图借助椅子的力量抻拉一下身体。
然而,赵婉如万万没想到,这张看似稳固的长椅却隐藏着巨大的危险。就在她用力拽住椅背的那一刻,长椅突然失去了平衡,瞬间翻倒在地。赵婉如也猝不及防地摔倒在地,发出一声痛苦的呻吟。
附近的晨练者听到声音后纷纷围了过来,看到赵婉如痛苦地躺在地上,大家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不久,救护车呼啸而至,将赵婉如紧急送去救治。
经过一系列的检查和诊断,医生告诉赵婉如的家属李建,她的腰椎体骨折,构成了十级伤残,需要住院接受治疗。
这个消息让李建一时无法接受。他怎么也想不到,母亲只是去公园晨练了一下,竟然会遭受如此严重的伤害。
在母亲住院期间,李建一直陪伴在侧,悉心照料。然而,随着治疗费用的不断增加,李建开始感到力不从心。他深知母亲年事已高,恢复起来肯定很慢,而且还需要长期的护理和康复。
这让他不禁对公园的管理产生了质疑:为什么公园的座椅会如此不牢固?为什么没有人及时维修?
带着这些疑问,李建开始调查起公园座椅的情况。他发现,这张长椅已经使用了多年,椅背和椅腿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磨损和老化。
而且,公园里也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气愤不已的李建立马找到了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要求他们给出合理的赔偿。然而,养护公司却矢口否认自己的责任。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李建认为,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责任保证设施的安全与完好。而养护公司作为公园设施的维护者,没有尽到应有的维修和保养义务,导致座椅老化失修,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他们应该对赵婉如大妈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养护公司则辩称,公园座椅是用来坐的,不是用来运动的。赵婉如大妈明知座椅不适合锻炼还强行使用,导致自己摔伤,她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而且,他们每个月都会安排专人对公园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已经尽到了应有的责任。
在本案中,公园作为公共场所,其管理者(即养护公司)有责任保证设施的安全与完好。
然而,从案件事实来看,公园座椅已经使用多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磨损和老化,且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这些事实表明,养护公司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赵婉如大妈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她明知座椅不适合锻炼还强行使用,导致自己摔伤,这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此,在判定赔偿责任时,应当考虑她的过错程度并适当减轻养护公司的责任。
李建认为,养护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赵婉如大妈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他提出了座椅老化失修、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而养护公司则辩称,他们每个月都会安排专人对公园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已经尽到了应有的责任。他们指出,赵婉如大妈明知座椅不适合锻炼还强行使用,是导致自己摔伤的主要原因。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园管理方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公园作为公共场所,其管理者有责任保证设施的安全与完好。然而,在本案中,公园座椅已经老化失修,存在安全隐患,且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这些事实表明,养护公司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
同时,赵婉如大妈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她明知座椅不适合锻炼还强行使用,导致自己摔伤,这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在判定赔偿责任时,应当考虑她的过错程度并适当减轻养护公司的责任。
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案件事实,法院最终判定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和赵婉如大妈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即养护公司需赔偿赵婉如大妈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