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一游手好闲的男子夜晚跟踪并进入一名女子的家中,随后,男子向女子索要10万元。女子因害怕则安抚男子的情绪,在此期间还与之发生关系,在男子临走时还给了他100元。事后,女子拨打报警电话,声称自己遭到了抢劫与强奸,对此,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情是这样的,两年前,张晓杰在退学后,便同姐姐来到城里谋生,其一开始在在一家足疗店工作,然而干了还不到两个月,其便因吃不了苦离职了。
此后,张晓杰一直没找到新工作,兜里的钱也快花光了。 就这样,他每天醉生梦死,整日到处溜达,没有正事。
事发当天凌晨一时许,张晓杰独自在大街上闲逛,这时,女子王玲匆匆走进附近的小区,引起了他的注意。
张晓杰心中突然冒出一个邪念:“想要找这个女子要点钱花。” 于是,他悄悄跟着王玲进入小区,看着她走进房间后,先是在门外徘徊了一会儿,后又敲了敲门,可许久都没人回应。
在尝试多次后,张晓杰便只得放弃下了楼。
到了楼下后,他忽然灵机一动,便从王玲家楼道窗户爬到外面,费力地打开其厨房窗户,爬进了房间。 进入房间后,张晓杰心里很慌,怕屋里还有其他人。
他顺手从厨房拿了把铲子握在手里。当他小心翼翼走到客厅时,王玲正好从卫生间出来。
看到陌生的张晓杰,王玲吓得脸色苍白,尖叫道:“你是谁?怎么进来的?”
张晓杰举起铲子,恶狠狠地说:“别管我怎么进来的,赶紧给我十万块,不然有你好看。” 王玲惊恐万分,想大声呼救引起邻居注意,张晓杰立刻警告她:“不许喊!”
王玲无奈地说:“我没那么多钱,但可以向朋友借。”说着便拿起手机,想偷偷求救。张晓杰反应很快,一把夺过手机。 王玲慌了神,突然假装认识张晓杰,随后拉着对方坐在沙发上聊天,试图稳定他的情绪。
过了一会儿,张晓杰放松了些警惕,放下铲子往厨房走去,可能是想找值钱的东西。王玲趁机朝卧室跑,想反锁房门,可惜还是被张晓杰发现。张晓杰迅速冲过去推开房门,王玲在挣扎中受伤。 张晓杰随即带着王玲来到卧室并与之发生关系。
而后,王玲因害怕给了张晓杰 100 元,她还留下自己的电话号码,谎称自己会在天亮后去借 1000 元给他。
张晓杰拿着钱后便离开了。 在张晓杰走后,王玲立刻报警。警方迅速行动,天亮后,当张晓杰再次联系王玲要钱时,早已埋伏好的警察一举将他抓获。 事后,因张晓杰涉嫌抢劫、强奸罪被逮捕归案,后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于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张晓杰及辩护律师则有不同的意见:
张晓杰认为,自己当天喝多了来到王玲家,是为了实施强奸,并非要抢劫。后王玲和自己套近乎,就放下铁铲与之聊天,再后来在王玲的引诱下与之发生了关系,对方还主动给了自己100元。
自己在此过程中并不任何强迫行为。
辩护律师也表示,王玲主动给了张晓杰 100 元,张晓杰索要 10 万元系开玩笑,仅用锅铲吓唬王玲未达恐吓程度不构成抢劫罪;此外王玲主动诱导发生性关系且无挣扎反抗,张晓杰同样不构成强奸。
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晓杰进入王玲房间后,手持铲子威胁女子索要十万元,虽然张晓杰辩称索要十万元是开玩笑说法,但从其行为表现来看,手持铲子恶狠狠地威胁王玲,使王玲陷入恐惧,这种行为符合以暴力相威胁的抢劫行为特征。
即使王玲最终只给了 100 元,但不影响抢劫罪的定性。
张晓杰的行为又是否构成强奸呢?
所谓强奸,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本质上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
本案中,虽然张晓杰辩称其系王玲诱导,但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张晓杰对王玲实施了不可饶恕的行为。
且王玲在整个过程中有惊恐、挣扎(在跑向卧室反锁房门时挣扎受伤)、事后害怕并报警等表现,说明王玲并非自愿与张晓杰发生性关系。张晓杰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院方经综合审理后,张晓杰因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罚款10000元。
综上,张晓杰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罚款10000元。
张晓杰的行为着实令人痛心和愤慨,他本应通过正当努力去追求美好的生活,却因一时邪念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总之,本案的发生也再次提醒大家,无论何时,我们都不要被贪念和欲望冲昏头脑,因为这样的代价是很大的,张晓杰的经历不正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吗?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如此,卑鄙无耻,祸国殃民胜过那个强奸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