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到某烤羊腿店吃完饭后,用衣服外套将菜单裹入带走,打算带回家参考学习,没想到,烤羊腿店竟然报警,价格认证中心又认定菜单价值634元。紧接着,公安机关给予了男子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男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侯某是1980年4月出生的人,80后的头一班车,平时住天津市西青区。 2024年3月7日,凛冬已过,侯某下了班到河北区某街道的烤羊腿店吃饭。 这家店的口碑很好,侯某很早就想吃他们家的羊腿,进到店里,闻到烤羊腿的香气,侯某不禁咽了咽口水。 随后他找了个靠窗的位置坐下,服务员热情地递上了菜单,或许是因为羊腿味道好,菜单又很精致,羊腿还没吃完,侯某就瞄上了店里的菜单。 他先是拿起菜单仔细翻看,后环顾四周,发现其他顾客都在专心吃饭,没人注意到他,遂将菜单放在其座位左侧,接着又脱下他的外套,覆盖在菜单上。 结账时,侯某担心服务员发现他外套里的异常,情绪紧张,结果服务员什么都没有察觉,还很热情地送侯某,希望侯某可以再次光临。 侯某匆匆离开烤羊腿店后,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地,在侯某看来,只是一本菜单而已,绝对不会有事情。 出乎意料的是,烤羊腿店发现少了一本菜单后,竟然查了店里的监控,然后看到侯某悄悄将菜单带走的画面。 3月11日,烤羊腿店打电话报警,称客人盗窃了店里的菜单,次日公安机关受理此案。 3月13日,公安机关将侯某传唤到办公地点,对侯某进行询问,侯某如实供述了他偷了一本烤羊腿店菜单一事。 3月18日,侯某向烤羊腿店赔礼道歉,希望可以获得烤羊腿店的谅解,烤羊腿店鉴于侯某态度良好,对侯某予以了谅解。 让人没想到的是,价格认证中心又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认定菜单价值634元。 接着,公安机关以侯某盗窃他人财物 ,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处罚依据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注意,按照第49条规定,最低应该给予侯某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但是,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决定给予侯某减轻处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 侯某提出:
他的行为不算偷,他把菜单带回家,是想参考学习他人经营方式或理念,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没有必要行政拘留,遂起诉至法院,诉请法院撤销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盗窃行为判断是行为人是否破坏了被害人的占有,是否建立了新的占有。 侯某将烤羊腿店的菜单带走,已经破坏了烤羊腿店对菜单的占有,以及建立了他对菜单的占有,所以他的行为属于盗窃,没有争议。 再加上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菜单价值634元,公安机关以侯某盗窃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至于侯某提出的他是想参考学习他人经营方式或理念,有点像孔乙己说的,读书人的事情怎么能算偷呢? 法院意见: 侯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想要参考学习他人经营方式或理念,可以采取拍照或向他人请教等合法方式,但是,他采用了违法手段窃取他人财物。 烤羊腿店报警之前,时间已经过这么多天,侯某在该期间完全可以及时改正个人的违法行为,主动归还他人财物,但侯某没有这样做,其危害后果已经产生。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侯某作出3日行政拘留,已经考虑到烤羊腿店对侯某的谅解情节,已对其作出减轻处罚的裁量。 故,公安机关对侯某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侯某两审均以败诉告终。
这是什么材料的菜单啊!这么贵吗?
拍个照不行,非要顺手牵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