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要我养你?”广州,大妈将全部财产留给儿子,却向女儿索要赡养费,女儿拒绝支付,大妈一怒之下便将女儿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家住广州的李阿姨在生前便将名下价值近300万元的房产过户给了儿子小明,对女儿小红却不闻不问。
谁知不久后,李阿姨突发重病需要大笔医疗费,竟向女儿小红索要赡养费。
小红愤怒地表示:"妈妈既然把财产都给了弟弟,为什么还要我出钱?
"这场亲情与法律的较量,最终闹上了法庭。
母亲偏心偏到如此地步,女儿是否还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在法律面前,血缘亲情与财产分配如何权衡?赡养义务真的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吗?让我们一起往下看。
案情回顾 2023年初,65岁的李阿姨将自己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一套价值约300万元的房产过户给了儿子小明。
李阿姨称,这是儿子一直在身边照顾,为了表达感激之情。
而女儿小红自从结婚后便很少回家看望,与母亲关系疏离。
同年6月,李阿姨被确诊为重症肺炎,需要住院治疗。
高额的医疗费让她入不敷出,于是找到女儿小红要求支付每月3000元的赡养费。
小红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母亲既然已经把全部财产给了弟弟,就应该由弟弟一人承担赡养责任。
多次协商未果后,李阿姨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小红承担赡养费。
庭审中,小红情绪激动地表示:"妈妈把所有财产都给了弟弟,现在却要我承担赡养责任,这对我太不公平了!"小明则表示自己目前经济压力也很大,希望姐姐能共同承担赡养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子女对父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这种义务具有强制性和无条件性,不因父母的财产分配方式而改变。即使父母将全部财产赠与其中一个子女,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也不会免除。
赡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经济能力、父母的实际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律强调赡养不仅是物质上的供养,更包含精神慰藉的义务,这体现了中华民族尊老养老的传统美德。
民法典还规定,父母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但这种处分权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理由。父母的财产赠与行为与子女的赡养义务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小红需要按月支付母亲1500元赡养费,其余赡养费用由小明承担。法院认为,虽然李阿姨将房产赠与小明,但这不能免除小红的赡养义务,考虑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了小红应承担的赡养费数额。
案件看法 网友们对此案议论纷纷。有人说:"母亲太偏心了,这样的判决对女儿不公平!"也有人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能财产分配就拒绝尽孝。"
对于这个案件,你是怎么看的呢?父母的偏心与子女的赡养义务,到底该如何平衡?
对此,你怎么看待本次案件?
这样的畜生母亲,每次要钱都让它去找法院。
这是财产按传统,赡养按平均,流氓行为。
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在我们那里的话,女儿嫁了,如果家里面还有哥哥弟弟父母的赡养,就全由儿子负责了,从表面上来讲,就与女儿无关了。女儿对父母的赡养,就靠自己的表现,没有责任,一定要去赡养。
我、认为这个赡养也要分物质和精神,物质对物质,精神对精神。老师将物质即钱财都给儿子‘,那钱财都田儿子负债′。精神方面,女儿也要承担看护,料理等责任,平安多去看塑陪伴。父母将财产给儿子,虽然没有文字协议,一般是与养老绑在一起的,你收了我的财产就要养我的老。只能养老花费是在财产额度内,儿子都要承担。法院的判决是不公的。在本案中,如儿子将自己的房产和从父母那里得到的房产及其他财产都输了,那这个判决是合理的,总不能让父母无家可归。
我认这里一般财产归儿子,赡养归儿子,女儿一般出力不出钱。如果费用太女儿也要承担一部分。当然财产多也要给点给女儿,没有统一规定,我认为三七开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