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外出打工期间,担心女友在家“偷人”,便以担心女友安全为由,在家里安装了监控,可不料没过几天,家里的监控就突然损坏…男子发现端倪后,逼迫女友假借发生关系为由,将对方约了出来,而后使用提前准备好的刀具… (来源:湖北省恩施自治州来凤县法院) 2024年,49岁的男子范某为了弥补家用,不得不从农村到城市打工。他虽然已经一把年纪,却因为个人问题,一直没有结婚。 20多岁的时候,他因为手脚不干净偷他人东西,被判刑有期徒刑5年。3年以前,他因为手头拮据,再度偷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出狱以后,亲戚朋友看到他生活不易,为他介绍了女子刘某,二人从相识到相恋,也有了自己的孩子,但因为个人原因,从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范某在外打工期间,刘某靠卖点家里的农产品做点小生意,也正是在这段时间内,刘某认识了男子王某,并且逐步建立了不正当关系。 范某经过事后查明,家里的监控从来都没有坏掉,只是王某来了以后担心被发现,所以才拔掉了监控。 刚发现二人的丑事时,范某考虑到孩子还小,加之刘某诚心悔过,所以也就选择原谅了刘某,二人打算好好过日子。 可不料范某在外打工以后,二人再度勾结在一起,甚至王某还当着孩子的面,光明正大的来串门。 士可忍,孰不可忍,范某抱着鱼死网破的想法,想要教训王某一番。 他提前准备好刀具以后,让刘某以他不在家为由,相约王某来家中过夜。王某听到以后,未加任何辨别,就毫无防备的推开了范某的家门。 看到对方一副高兴的样子,范某直接失去了理智,拿着刀具就往王某身上招呼。王某倒在血泊中后,范某自知难逃法网,直接报警并在原地等候民警的到来。后经鉴定,王某没有生命危险,但构成重伤二级。 另一边,范某锒铛入狱以后,积极的通过刘某赔偿了王某2万元,取得了王某的谅解。 首先,范某与刘某有夫妻之实,但却未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二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但是,不具有夫妻关系,并不意味着刘某就可以肆意妄为。 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刘某趁着范某在外打工之际,与王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 其次,刘某、王某的行为虽然违背公序良俗,但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范某没有理由实施权利自救。 范某提前准备好刀具以后,让刘某将王某骗过来,是一种典型的有预谋的犯罪。关于犯罪行为的定性上,范某主要涉及的罪行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 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范某有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从现有的情况来看,范某在王某倒地无反抗能力的情况下,有能力继续犯罪却主动停止,视为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应当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构成重伤二级,范某的法定在3年以上,这种情况下,范某想要在3年以下量刑,就必须具有减轻情节,比如自首、立功等。 范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的到来,构成自首,可以将刑期降到3年以下,加之范某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等情节,可以对范某从轻情节。 但是,范某因盗窃罪被判刑有期徒刑7个月以后,5年之内再犯故意伤害罪,已经构成累犯,按照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最低也要增加刑期3个月以上。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范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 最后,冲动是魔鬼,任何时候,都要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要使用私人暴力,否则终究是使用他人的错误惩罚自己。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欢迎留言交流。 (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与案件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