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天讹地讹空气!北京,女子乘坐电梯时,被大妈养的狗咬伤小腿,女子当即踢出一脚,小狗被踢飞。岂料,大妈见爱狗被欺负,心疼的不行,一纸诉状把女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0元,还要女子跟爱狗道歉!女子反驳说,咬人的狗,就不应该客气!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刘静是名普通的上班族,为了挤上早班车,她每天早上6点多就要从家里出发。
事发当天,刘静向往常一样上了电梯,刚进去电梯没多久,同单元的陈大妈牵着两只小狗也准备乘坐电梯。
不知道小狗是什么原因,竟然对着刘静就是一阵狂吠。刘静被吓了一跳,赶忙躲在电梯的角落中。
刘静虽然也喜欢猫猫狗狗,可是对于这种暴躁的小狗,心里还是有恐惧感。可是陈大妈见自家小狗如此躁动,并没有采取任何制止行为。
趁着陈大妈不注意,其中一只狗仗着自家主人撑腰,竟冲上前去,对着刘静的小腿就是一口。出于本能反应,刘静一脚将小狗踢飞。
小狗撞到电梯门后,疼的一阵乱叫,躲在陈大妈的身后,再也没有了当初的嚣张气焰。
见自家爱犬被欺负,陈大妈当即坐不住了,一纸诉状把刘静告上法庭,索要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60000元,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我准备带着两只小狗出门遛狗,在电梯中遇到了刘静。我好心提醒刘静与狗狗保持距离,可刘静并不以为意。
《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刘静作为一名成年人,理应明白小狗有可能会对她造成伤害,却没有采取任何避让的行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小狗被踢伤后,我心情郁闷,在医院里住了好几天,花了不少的医疗费,精神上受到侵害,刘静应该赔偿。
刘静辩称:
事发当天,刘静同为小区业主,乘坐电梯去上班,自身并无过错。陈大妈作为宠物的主人,没有看管好宠物,导致刘静被咬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刘静虽然将小狗踢飞,是因为小狗已经将自己咬伤,其行为具备防卫性质,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刘静,是否应该承担陈大妈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法院审理时查明,结合被告人的口述以及电梯内的监控录像,确定陈大妈的两只狗,均没有按照要求,对其佩戴嘴套,陈大妈自身存在严重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刘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驳回陈大妈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报警。敲诈勒索
这娘们,狗伤了,她住院。什么意思?想干嘛?
这都什么素质
还没叫她赔偿精神费就了,还要赔偿6万,简直是胡扯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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