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发现自家丢失的2条狗,均在同村邻居家的猪圈里拴着,便要求邻居返还,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4-12-31 16:23:52

河南郑州,男子发现自家丢失的2条狗,均在同村邻居家的猪圈里拴着,便要求邻居返还,邻居先是质问男子怎么证明狗是男子的,后见男子拿出证据,辩称狗是自己花1200元在狗市买的,狗可以领走,但是得赔偿自己的损失。男子不愿意赔偿,与邻居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来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5年前,男子贾某在网上买了一条灰色拉布拉多犬,取名“哈哈,次年,“哈哈”生下来一只黑色拉布拉多犬,贾某为其取名“旺仔”。

今年年初,贾某的两只爱犬均丢失。贾某四处找寻,一个月后听同村村民说在同村的贾大爷家中见过其丢失的狗。

贾某当即跑到贾大爷家中查看,果真在贾大爷家猪圈里找到了自己的两条爱犬。

贾某当即要求贾大爷归还自己的爱犬。贾大爷不愿意归还,质问贾某怎么证明狗是贾某的。

贾某于是便拿出当初购买狗的付款凭证以及多年来一起和狗生活的照片记录,让贾大爷看。

贾大爷看后,虽然确认2条狗确实是贾某的,表示可以归还给贾某,但同时表示,2条狗是自己花1200元从镇上的狗市上买的,要求贾某补偿自己的损失。

因就返还两只狗的事宜未能沟通一致,贾某便报了警,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贾大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贾大爷立即归还自己的2只爱犬,并赔偿自己1000元寻狗花费和1000元精神损失。

法庭上,贾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再次展示了购买狗的付款凭证以及多年来一起和狗生活的照片记录。

面对贾某的控诉,贾大爷仍坚称涉案2条狗均是自己花1200元从镇上狗市狗贩子手里买的,自己可以将狗归还给贾某,但是贾某必须赔偿自己的损失。

为了查明贾大爷所说是否属实,法院询问贾大爷对于自己的说法是否有相应的证据,贾大爷表示当时用的是现金。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指出:《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认为结合庭审陈述及证据,可以认定贾大爷家里的两只狗就是贾某丢失的狗,贾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要求贾大爷返还涉案2只狗。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贾某主张损失等费用,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

贾大爷并非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的上述2只狗,贾大爷称其支付的现金12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无法核实其是否实际支付相关费用及具体数额,同时,贾大爷辩称的购买2只狗的花费,可通过公安机关寻找狗贩子等方式寻求救济。

综上,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贾大爷限期将涉案2只狗归还给贾某。

一审判决后,贾大爷不服又提起上诉,贾大爷仍坚称2只狗都是自己花钱买的,至今已经喂养6个多月。狗市上,买卖双方只要谈妥价格,就可以成功交易,不存在什么手续和证据。

同时表示,第一、贾某说这2只狗是其从淘宝平台上买的,也没有证据证明,甚至有二次讹诈贩卖狗的嫌疑。

第二、《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自己从狗市上把狗买回家,间接帮贾某找到了狗,就算贾某不赔偿自己,也应当适当地给予一定的补偿。

……

由于贾大爷仍未提交任何证据,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任何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了贾大爷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涉案2只狗是否贾大爷从狗市上买的?还是捡的?偷的?不得而知!

但是不管如何,本案都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买东西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场所,并保留好相关的凭证,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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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淘宝有后台记录,这个可以反诉伪证罪。伪证是型责。重要的是,小编你说的是真的吗?不是真的,你编造这些,也可能刑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