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凌晨4点来到路边店里,跟老板娘说:我给你10000,把刀给我。女子预感到不妙,赶紧劝男子:你别冲动,你想想父母和老婆孩子…男子说他离婚了,女子说:你别这样,你毁了自己,也毁了我,帅哥,我求你了!你看我是小本生意,半夜还带着孩子上班容易吗?男子一听转身走了,女子听到外面有打架的声音。20分钟后,男子又回到店里,让她难以置信的一幕发生了。
(来源:烟台广播电视台)
文颖开了家粥店,她所在的城市,夜生活很长,为了多挣钱,她的店是24小时营业。
这天凌晨四点,客人不多了,文颖终于可以做下来休息一会,这一做不要紧,困意袭来。
文颖赶紧站了起来,通过收拾东西来驱赶瞌睡虫。这时,孩子醒了又哭又闹,婆婆赶紧从后店把孩子抱出来,孩子看到妈妈了,哭声戛然而止。
就为了开这么个养家糊口的粥店,大人作息乱了,孩子也跟着受罪,可成年人的世界,没有容易的,文颖不抱怨生活,只会加倍努力。
突然,一个身材瘦削,穿着白衣服的男子闯入了粥店。
他径直走到文颖面前,情绪激动的说:我给你10000,把刀给我。
文颖心头猛地一紧,她预感到事情不妙。这大半夜的,一个陌生男子一身戾气,杀气腾腾,要花10000买她的刀,文颖不用想都知道怎么回事。
如果自己把刀借给男子,就会成为他手里的凶器,出了事自己脱不了干系。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文颖提供了刀,而男子使用该刀砍伤了人,文颖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她在事件中的具体作用和意图。
如果文颖明知男子有砍人的意图,仍然提供刀具,那么她可能会被视为共同犯罪人,特别是在男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文颖也可能因协助或促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文颖提供刀具时并无恶意,且并没意识到男子会使用该刀进行伤害行为,那么她的责任可能会相对较轻或者无责任。
这种情况下,她可能只会因不当提供危险物品,而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或民事责任。
她看男子是个年轻人,正是冲动的年纪,面相不像坏人,可能年轻气盛,跟别人产生冲突,如果自己不拉一把,后果不堪设想。
文颖没有犹豫,她迅速从柜台后绕出,挡在男子前面:小伙子,你别冲动,你想想父母和老婆孩子,他们都需要你,忍一时风平浪静,你相信我。”
男子愣了一下,随后苦笑着说:我离婚了,什么都没了。
文颖没放弃,继续劝说:你别这样,你毁了自己,也毁了我。你看我是小本生意,半夜还带着孩子上班容易吗?”说着,她指了指在一旁哭闹的儿子,眼中满是祈求。
男子沉默片刻,然后转身离开了粥店,这说明这个男子良知未泯。
文颖悬着的心稍稍放下,但她知道,事情并没有结束。果然,不一会儿,外面传来了打架的声音,还来了警车,和很多帽子叔叔。
文颖的心再次提到了嗓子眼。她紧张地四处张望,却不敢贸然出去。
20钟后,男子再次回到了店里。他的手上有伤,血迹已经干涸,脸色很苍白。
他走到文颖面前说:阿姨,给我一张纸。”
文颖赶紧从抽屉里拿出纸巾递给他,同时仔细观察着他的神情。
男子接过纸巾,默默地擦拭着手上的血迹。临走时,他突然叫了文颖一声“阿姨”,然后向她比了个心。这个突如其来的举动让文颖愣住了,她看着男子的背影,心里知道,她救赎了一个即将跌入深渊的人。
还是没长大的孩子,情绪波动大,如果遇到好人,会挽救好几个人,比如他的父母,他的孩子,社会上多了店老板这样的人,社会会少很多悲剧,这些小人物确实太感动人,他们人物小,但是有大爱!
可以说,文颖不仅救了男子,也救了她自己,和好几个家庭。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如果文颖明知他人有犯罪意图而提供凶器,可能会被视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即帮助犯或教唆犯。
具体到本案,文颖并没提供刀,而是进行了劝阻,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