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和女友谈了恋爱后,主动提出要搬进女友的房子住,并愿意每个月给女友4000元钱作为房租,女友同意后便让男子住了进来,可是这一住就是5年,期间男子也根本没交房租,直到两人分手后,女子将男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支付20多万的房租。
据悉,张欢和郑浩是一对情侣,2016年的时候,郑浩搬入了女友张欢家中,搬家之前,他主动提出想要每个月支付女友4000元作为房租,入住5年的时间里,他从未主动提起支付房租,女友也没有主动要过。
2021年,两人因购房问题发生矛盾,进而导致了感情破裂而分手,张欢当即要求郑浩搬走,并要求结算居住59个月的房租,遭郑浩拒绝后,张欢将其告上了法院。
然而,郑浩却表示,双方不是租房合同关系,张欢也没有要过房租,分手后折算房租有失公平,因此,自己无需支付房租。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郑浩要不要支付房租?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合同的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在这个案例中,郑浩主动提出支付房租,张欢表示同意,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租房合同,但从口头约定来看,是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求的,双方已然达成了一个事实上的房屋租赁的合意。
再者,关于郑浩提到的张欢从未索要房租所以不应支付这一点,从民事责任的履行角度来讲,主动履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应尽的责任。郑浩既然承诺了支付房租,那这个支付义务并不会因为对方没有索要就自然免除。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郑浩未按约定支付房租,已然违反了全面履行义务的法律规定,即便张欢没有催要,也不能成为他逃避责任的理由。
另外,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去审视,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两人曾经是恋人关系,但这并不能改变房屋租赁这一事实行为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郑浩享受了 5 年的居住权益,就应当付出相应的代价,否则对于张欢来说,就是一种权益的失衡。《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张欢要求郑浩支付房租,正是在维护自己基于公平原则下应有的权益。
所以,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曾经在聊天记录中约定了房租是4000元每月这个事情,因此,张欢要求郑浩支付房租的行为是有其法律依据的。最终,法院也是判决郑浩支付23万元房租。
最后,在爱情与现实的碰撞中,这样的故事总是让人唏嘘不已。曾经的甜蜜恋人,如今却要在法庭上为了房租对簿公堂,这也提醒着人们,在生活中的每一个承诺、每一份约定,哪怕是基于感情的,都可能涉及到法律层面的责任与义务,切不可随意忽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你都白玩5年了,二十万不多
没毛病!